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处以 5 万元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市监处〔20223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张凤兰

身份证号:***

住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在对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调查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价格并指使相关人员出具虚假证据,直接影响、阻碍了案件调查工作。2021  8  27 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当事人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行为展开调查。期间,本机关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召开案件讨论会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多次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2022  4  19 日,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调查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的报警器和波纹管价格、随货清单及其他票据,并在调查过程中指使波纹管供货商宁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出具虚假的销售价格、销售清单和授权委托书,阻挠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行为进行取证,主要证据有(略)。

四、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经查,当事人作为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直接管理居民天然气销售业务及相关通气点火业务,负责联系报警器、波纹管的购进、付款及产品销售、收款及开支管理等工作,直接管理销售安装报警器、波纹管的业务人员,是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直接组织管理和实施人员,对相关违法情况一清二楚。但却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的报警器和波纹管的购进价格、随货清单及相关票据,并指使供货商宁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出具虚假证据,影响、阻碍了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规定,构成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违法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当事人拒不配合反垄断调查,提供虚假的报警器、波纹管价格、证据和相关材料,并指使供货人宁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出具虚假证据,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以 5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解放西街支行(收款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帐号:29105001040002455,收费名称:罚没收入缴纳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印 章)

2022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