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格的钢管和扣件造成脚手架坍塌,导致4死2伤,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被批捕

2020年9月13日18时4分,位于淄博市沂源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药玻公司管制系列瓶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万元。

事故工程相关情况

1.连廊概况

整个管制系列瓶项目共规划设计5个物料连廊,截止事故发生时已建成3个,某施工队负责第4和第5连廊的施工建设,第4连廊在施工过程中坍塌,第5连廊尚未开工。事故连廊用于连接南侧的拉管车间和北侧的成品库二,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东西宽6.9米,南北长20米,连廊底板模板支撑高度为10.7米,共有4根水平截面尺寸为700mm×900mm的框柱,东西方向框柱间距为5.1米,南北方向框柱间距为13.3米。

2.事故连廊建设情况

2020年4月,为加快项目进度,药玻公司王锦催促设计单位尽快交付连廊施工图。

5月9日,设计单位通过微信向王锦提供了“连廊一、连廊二”的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其中连廊一为单跨连廊,连廊二为双跨连廊,当天王锦又通过微信将图纸转发给了监理公司刘强和欣欣园公司刘利。5月10日,刘强通过微信将连廊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发给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王。之后,王锦、刘强和设计单位相关人员针对连廊图纸进行了沟通,几方达成默契,认为在正式施工图纸交付之前,5个物料连廊可以套用上述电子版结构施工图进行施工。

2020年6月底,前四个连廊陆续开始施工。7月3日,王将连廊电子版结构施工图发到施工队微信群中,要求该施工队按照电子版图纸中的“连廊一”进行施工。9月初,连廊框柱浇筑完成,连廊底部梁板开始施工作业。搭设连廊模板支撑架体时,考虑到东西向通车需要,架体中间留有宽3.3米、高5.1米左右的门洞。

因套用结构施工图进行施工,结构施工图与事故连廊现场实际不完全相符,在事故连廊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施工队将事故连廊的高度、宽度、面板厚度、连廊荷载、配筋等参数和设计内容根据现场实际做了相应的调整。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质安字[2018]15号),连廊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该工程没有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进行针对性的现场施工管理。

检验检测情况

事故调查组委托山东天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事故连廊现场的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进行了取样检测,2020年9月18日,天方公司出具了钢管和扣件的检测报告。

钢管存在的问题:4条钢管样品均有内外表面锈蚀的情况,2条钢管“抗拉强度”检测项目不达标;1条钢管“断后伸长率”检测项目不达标。

脚手架扣件的问题:型号GKZ48A扣件中,1个样品“直角扣件扭转刚度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1个样品“直角扣件抗滑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1个样品“直角扣件抗破坏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型号GKU48A扣件中,1个样品“旋转扣件抗破坏性能”检测项目不合格。

事故发生经过

9月13日6时左右,陈某标等5名架子工开始对事故连廊模板支撑架体中间的门洞进行封堵搭设作业。
7时56分,赵海电话告知王连廊钢筋绑扎完成,要求王和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8时30分左右,王、刘强、徐忠到达事故连廊现场对连廊模板和钢筋进行验收,王同时要求赵海和陈标将支撑架体中间的门洞封堵搭设完整。
9时30分左右,三人验收完,将验收内容和结论填写在《工序流动卡》上:“验收内容”一栏王填写了模板和钢筋的验收情况;“验收结论”一栏,王写下“符合要求”4个字。王和徐忠分别在《工序流动卡》上“公司”和“监理”签字栏签字。杜彬不在验收现场,王从连廊上下来后,到厂区北大门处找到杜彬,杜彬在《工序流动卡》上“项目部”签字栏签了字。
10时19分,王在管制系列瓶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群”中用微信发了一张事故连廊模板支撑架体尚未封堵完成的照片;10时20分,王在“质量安全工作群”中通知各施工队:“拉管车间东北角连廊架体搭设,准备浇筑混凝土,车辆无法通行”。
11时20分左右,事故连廊模板支撑架体封堵搭设完成。
中午时分,杜彬电话联系混凝土泵车司机白亮,准备下午浇筑混凝土。14时左右,混凝土施工人员宋法、杜政、刘成、杜会、王祥、王福、于增等7人到达现场,做浇筑前的准备工作。15时左右,事故连廊开始浇筑第一车混凝土,混凝土浇筑顺序是从连廊北侧端部开始向南陆续浇筑。18时,浇筑了5车混凝土后,连廊南端中间位置还缺少3立方混凝土,期间杜显政因故离开了施工现场。在等待第6车混凝土的时候,刘成、杜会、王祥、王福在对连廊上浇筑完的混凝土进行压光,宋法和于增在连廊的边缘向地面搬运振动棒,18时4分,连廊突然发生坍塌,连廊上6名工人随之跌落,其中刘成、杜会、王祥、王福被埋在坍塌的混凝土中。

当晚,刘某成、杜某会、王某祥、王某福4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事故造成宋某法和于增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工序流动卡》改动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晚至9月14日凌晨,刘某强、王和监理员张共同参与,对填写有事故连廊9月13日验收内容的《工序流动卡》进行了改动:找到一张杜彬预先签好字的空白《工序流动卡》重新填写相关内容,将事故连廊验收结论一栏的“符合要求”改写为“以上符合要求,但模板支撑未按规范及方案施工,整改合格后报验”;王仍在“公司”签字栏签字,张替代徐忠在“监理”签字栏签下自己的名字。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检验检测和模拟事故连廊施工现场架体搭设推算,经过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施工人员在无施工方案的情况下,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钢管和扣件,违反标准规范搭设连廊模板支撑脚手架,脚手架在连廊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失稳破坏,导致整个连廊坍塌。
经测算,梁底立杆轴向力设计值为19.28kN。工人在对支撑架体原预留门洞处三排立杆进行封堵搭设作业中,按标准规范上下立杆的连接应采用对接方式,实际采用了上段立杆与下段立杆错开,用直角扣件分别固定在水平杆上的搭设方式,导致直角扣件直接承担立柱轴向力,超出直角扣件极限承载力(经现场取样试验检测:直角扣件承担10kN竖向荷载时出现裂纹破坏),导致立杆失稳破坏,造成正在进行浇筑混凝土的连廊架体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在无正式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组织事故连廊施工;项目负责人仅仅挂名,不参与工程现场实际管理,现场实际项目负责人无证上岗履职;对于“危大工程”,没有按规定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针对性的现场施工管理;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施工前没有接受技术交底,脚手架搭设违反施工标准规范;施工现场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施工机具、配件管理混乱,部分钢管、扣件质量不合格,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2.监理公司履职不到位。监理公司委派无证人员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施工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熟视无睹,不制止、不报告。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2人)

刘某利,管制系列瓶项目施工单位实际项目负责人。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强,管制系列瓶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总监。2020年9月15日,沂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人)

彬,施工单下属施工队队长。在无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事故连廊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员。组织事故连廊违法违规施工,对连廊模板支撑架体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伪造相关施工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二)建议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员(12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