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当事人季益武在武义县***街道城脚路***使用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为此,本局于2022年5月13日8时50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金武综执责改通字〔2022〕第05-0290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次日15时00分前限期改正。经复核,当事人已于2022年5月13日15时20分前自行改正。当事人季益武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街道城脚路***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据此,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季益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40元。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本局处罚中心(武义县城***25号)将罚款缴至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