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