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