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投前产,充电宝成品锂电池热失控
2026年1月26日1时58分许,东莞****智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厂房二层充电宝成品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可燃物,该区域可燃物集中、火灾荷载大,火势初期便快速蔓延,由于现场门窗密闭性强,浓烟无法有效排出,有毒高温烟气在二层大量积聚。6时13分05秒,帅**从**公司东三门进入,通过电梯进入已着火的第二层区域[清洁工进入该场所是为了清洁作业],彼时现场已浓烟密布,帅**因吸入有毒烟气被困,导致缺氧性窒息死亡。
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分析、综合讨论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公司第二层(轴C-D交轴3-4区域)存放的充电宝成品内锂电池热失控[通过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存放的充电宝成品在搬运时掉落、撞到墙角/硬物,导致内部电芯错位、极片断裂、隔膜被戳破等情况,由内部短路、持续热积累等诱因触发热失控后,电芯迅速发生鼓胀破裂,内部电解液瞬间喷溅、汽化并被高温引燃,形成初期明火。]引燃可燃物。
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公司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1.**公司在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 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 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 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 符合有关标准;(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 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将正在修缮中的二楼车间用于存储充电宝成品。
2.未有效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有制定《移动电源安全管理制度》[《移动电源安全管理制度》五、管理要求 3、仓储要求:a、锂电池对环境温度和湿度比较敏感,锂电池应 储存在通风优异、干燥和凉爽处...f、仓库管理人员要每天检查货物信息,如发现储位不对、账物不符、品质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每天对库房地域进行干净整理工作,及时清 理地面污物、杂物,并将库房内物料整理到指定的地域内,达到整齐、干净、卫生、合理的摆放要求;g.仓库及 车间保持安全通道畅达,杜绝有积聚物,保证人员安全;仓库及车间内的规划区域要有明确表记,其中物料摆放 区内要分类分校区存放,且记载明确清晰。]《移动电源车间安全操作规范》,但未有效执行,未将锂电池成品储存在通风优异处,未安排仓库管理人员每天检查货物信息、进行防火检查。
3.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 效。]。事故发生时**公司未在二楼车间安装强排风处置设施[《锂离子电池生产安全规范》(AQ7017-2025)4.2.5:开口化成工序、货架式老化工序、电池仓库、安全 性测试现场,应使用一种或几种机械排烟措施——墙壁抽风风机、风管抽风风机、移动排烟风机;排烟作用区域 风速不小于0.5m/s,正压鼓风作用距离不小于30.0m,负压抽风作用距离不大于5.0m;采用中间为移动风机两端 有伸缩管道的移动式抽风方式,测试能够排气至室外。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2.2: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 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1.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 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的地上房间;5.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丙类库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8年版)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 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 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节选丙类)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51377-2019)6.2.2:锂离子电池工厂各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外,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3 电池成品包装区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根据《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2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8年版)的相 关规定:锂电池成品仓库、储存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通常划分为丙类,依据是锂电池属于“可燃固体”,符合 丙类物品的特征。],未设置自动报警系统[《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51377-2019)11.4.3:锂离子电池工厂应设置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4.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司有制定《移动电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对锂电池搬运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放区域的日常巡查仅关注物料丢失和摆放整齐情况,未排查锂电池堆放、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锂电池存放区域尚未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未落实24小时监控[《移动电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三点“隐患排查内容与重点”的3.6管理类隐患:无安全 操作规程、无培训记录、无应急演练;隐患排查走过场、整改不闭环、记录缺失;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未落实 24 小时监控、异常情况无处理流程。 《锂离子电池生产安全规范》(AQ7017-2025)4.2.1 注液工序、化成工序、老化工序和锂离子电池仓库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安排安全巡查人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公司有制定《**智造消防培训制度》《移动电源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并对全体员工开展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但未针对装修期间锂电池存放的安全风险,对清洁工人等后勤人员开展专项的火灾应急处置、有毒烟雾防护等培训。
背景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与平*公司签订《东莞市东坑平*工业园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25年11月6日至2028年11月5日(其中2025年11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免租期),租金93480.5元/月,综合管理费9046.5元/月。
2025年11月3日,平*公司收到续力公司租赁保证金。
2025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平*公司对租赁区域履行统一安全管理职责,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6年1月起,**公司陆续进行整体搬迁,前后耗时20余天,至事故发生时企业一直处于装修阶段,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主营充电宝生产,生产工艺为将合格电芯与电路板、外壳等配件组装,完成装配、焊接、检测后,对合格产品进行包装入库;电芯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类型为聚合物锂电池(三元锂),型号126074,额定容量1万毫安时,产品具备国家3C认证。
事故发生前,**公司旧厂房的成品、电芯及相关半成品物料已全部搬迁至新厂房,电芯存放于一楼电芯专用仓,成品主要存放于一楼专用成品仓,小部分成品于2026年1月23日存放到二楼组装车间(事发地点),二楼车间存放成品充电宝约500个,均以纸箱装载简单堆叠在卡板上,共10余箱,且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