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工地起重吊装作业因选择的固定方式不合理,导致吊物从高空坠落

2025年5月24日,武汉市江汉区某项目工地内,塔吊的租赁安装、拆卸分包单位在吊运定型化钢平台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过程

2025年5月24日9:30时许,塔吊的租赁安装、拆卸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余某某、安全员高某带领安拆工张某、刘某等班组人员在三镇中心项目3#楼南侧材料堆场附近地面进行定型化钢平台拼装作业

10:30时许,塔吊机长薛某、安拆工张某、信号司索工王某在余某指导下系挂吊点进行试吊后,10:52正式开始起吊。此时,余某、高某、薛某、张某、王某开始向两边散开,高某、薛某、张某、王某4人向西,余某向东,均在规范要求的坠落半径之外。

10:56,随着3#塔机吊钩起升,定型化钢平台逐步提升到离地面约60米高度时,突然绑扎在U字型钢平台一侧的涉事走道板连同护栏飘落。此时现场有人大喊快跑,高某、薛某、张某、王某4人向西快速撤离,余某向东移动约1.5米后被坠落的涉事走道板砸中头部,当场倒地,头部出血。
余某被坠落的涉事走道板砸中头部,当场倒地,离余某最近的工友薛某快速跑到余某身边查看伤情、并按压伤处止血。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地点位于项目在建3#楼南侧材料堆场附近,起吊点距离3#塔机中心约为45m,起吊点距离事发点约13.2m。

事发点位置有涉事定型化钢平台走道板一片(长约3.15m,宽约0.495m,重量约30kg)、部分护栏、安全帽一顶。经查看事发时监控录像,3#塔机在起吊过程中仅做垂直提升动作,未进行变幅、回转,吊物在事发前起升平稳,起升过程中未有周边设备撞击。

图片


吊运用3#塔机最大起重量12吨。实际安装高度187.5m,安装臂长60m,事发时作业幅度45m,许用起重量为5422kg,定型化钢平台整体重量约200kg,负载率3.7%,未超载。该塔机于2025年2月13日经过定期检验,结论为合格。

事发时使用的吊索型号为6×37M+FC(合金压头)、实测直径约17.36mm(按最不利直径16mm、安全系数6测算,单绳额定起重量约为2.5吨,双绳额定起重量约为5吨)、实际长度7.73m,共2根。弓型卸扣额定起重量为6.5吨,共2个。吊索、卸扣目测无明显缺陷。

定型化钢平台在地面拼装时,主要分为两部分:U字型钢平台,吊索如图所示采用兜吊走道板形式系挂固定;涉事走道板,采取铁丝绑扎形式与相邻U字型钢平台的栏杆顶部横梁固定,吊索未直接承担其重量,涉事走道板呈L型,重心与绑扎点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存在弯矩,荷载通过栏杆立柱传递到立柱的根部。护栏立杆根部与底部横杆焊接处有明显撕裂痕迹。

事发时天气情况为多云间晴天,最高气温26℃,最低气温14℃,偏北风2-3级。

图片
图片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技术负责人余某指挥工人在定型化钢平台防护栏杆外侧吊挂涉事走道板,选择的固定方式不合理,导致提升过程中防护栏杆顶部承受偏心荷载和弯矩,并通过护栏立杆最终集中到护栏的根部,护栏根部固定点无法承受荷载发生撕裂失效,连同涉事走道板从高空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塔吊的租赁安装、拆卸分包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隐患缺乏辨识,存在违规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导致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事故预防能力不强。

2、塔吊的租赁安装、拆卸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靳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3、塔吊的租赁安装、拆卸分包单位安全员高某,未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