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市某汽车美容养护会所(以下简称某汽车会所)地下室发生一起爆燃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19年9月6日7时20分许,LY市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液化气公司)一条燃气主管道泄漏,在LY市某汽车美容养护会所(以下简称某汽车会所)地下室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0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二、燃气管道设施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概况

某汽车会所位于LY市红山路西段(华某小区4-6),华某小区地处101国道西侧,为邻街居民住宅楼,2008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小区楼层设计为地上6层,地下1层(1、2楼为门市房,3-6楼为住宅)。为配套小区住宅居民使用燃气,液化气管道入户3-6楼(1、2楼及地下室未铺设)。


2013年10月,邢某芬租用了刘某库的三间门市房并附有一个贯通地下室(以下简称西地下室,面积约为180㎡),于2013年10月12日注册经营某汽车会所,经营范围:洗车、美容装饰,汽车饰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8月,又租用了马某琴的两间门市房并附有一个地下室(以下简称东地下室),并将1、2楼间壁墙打开,扩大经营场所。


(二)事故发生地点燃气管道设施情况

经现场勘察,某汽车会所楼前4m处有一条2009年与楼体平行铺设的燃气主管道,主管道埋地深度为2.0m,材质为聚乙烯(PE)管道、管径110mm、输送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压力0.004MPa。2013年,某汽车会所从西地下室铺设一条直径20cm排水管,排水管沿地下室采光井底部(窗户框下沿)直通到101国道路边下水道井。排水管埋深1.0m,管顶与地面垂直距离80cm,管底距燃气主管道90cm,两条管道呈十字布置,投影交汇处向东5.5m发现泄漏点,燃气主管道侧上方有一条弧形裂纹,长度35cm,主管道下面潮湿,管壁下沉,管壁上方有一块20×30cm不规则棱形石块。经分析:不排除洗车场排水管下面潮湿,上面洗车及临近101国道车辆往来,产生振动,造成主管道上面泥石下沉,石块长期挤压燃气主管道等诸多原因,致使燃气主管道出现裂纹,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

 

三、事故经过

2019年9月6日7时15分许,某汽车会所洗车工汲某环来到门市换上水鞋,先下到东地下室合上洗车泵三相刀闸开关后,到一楼装饰车间合上洗车泵电源开关,用遥控器启动其中一台洗车机设备,用水枪开始清洗沫拍,大约2分钟后清洗到第二个沫拍时,西地下室发生了爆燃事故,随后汲某环恍惚走到门外,看见洗车工赵某霞已在门外,此时,在二楼的负责人邢某芬和其丈夫夏某新听见爆炸声,立即下到一楼,将被橱柜压着的李某红扶出门外,邢某芬拨打了120等电话。不久120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将10名受伤人员分别送往LY市中心医院、LY市钢城中心医院进行救治。

 

四、事故直接原因

燃气主管道泄漏的液化石油气沿某汽车会所排水管附着扩散并聚集于地下室有限空间内,浓度达到爆燃极限,在启动洗车设备时,交流接触的动静主触头及辅助动静触点产生电火花引燃液化石油气发生爆燃。

 

五、管理问题

(一)某液化气公司对燃气管网(主管道)日常巡查、检测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泄漏点。


(二)LY市住建局燃气办对某液化气公司燃气管网(主管道)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该公司巡检存在不到位的问题。

 

六、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建议
(一)相关责任单位

某液化气公司是燃气经营单位,未依法依规履行管道安装、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建议给予某液化气公司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责任人

1、张某文,某液化气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为燃气主管道施工时的项目经理,在沟槽回填验收时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回填土中有直径约20cm的棱形石块,违反《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4.2条之规定,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经查张某文2018年全年收入为叁万陆仟元,建议给予其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某杰,某液化气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管网(主管道)的巡查、检测工作管理不到位,致使公司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泄漏点;作为燃气主管道安装施工时现场施工员,在沟槽回填时监管不严,未能发现回填土中有直径20cm的棱形石块,违反《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2.4.2条之规定,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某液化气公司免去李某杰公司副经理职务。


3、王某清,LY市住建局副局长。分管燃气办工作,对燃气办的监管工作指导不到位,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4、范某新,LY市住建局燃气办公室主任和法制科科长。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对某液化气公司燃气管网(主管道)的巡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该公司巡查存在漏洞,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主管道泄漏,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张某超,LY市住建局燃气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燃气管理工作,对某液化气公司燃气管网(主管道)的巡查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该公司巡查存在漏洞,巡查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主管道泄漏,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监察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