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H村5号楼一层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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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简介

2016年4月10日13时22分左右,北京市海淀区H村5号楼一层发生一起燃气爆炸事故,过火面积300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据调查报告显示,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老旧小区雨污管道改造施工中,挖掘机作业时将中压聚乙烯(PE)燃气管道破坏,泄漏的天然气扩散窜入一层室内后发生爆炸。
不同于以往泄漏的燃气通过地下管道(或空间)等扩散窜入室内,该起事故中泄漏的天然气是在风力的作用下通过窗户进入室内,并经过单元内通风立井和楼道等途径向楼上传播,被某户室内的冰箱启动火花引发爆燃。
 
二、事故经过
2016年1月21日,燃气公司运维所配合中建某局的施工过程中,运维所配合联系人马某向中建某局土建工长韩某、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技术员鲍某进行燃气管道设施现场口头交底。马某向中建某局发放了《施工配合联系卡》,和中建某局机电经理甘某签署了《施工配合单》,提供了包含事故管道的相关图纸复印件。
 
在施工配合中,双方未就燃气管道设施具体位置形成书面记录,该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单位国某公司未在场。
 
2016年4月10日8时30分左右,鲍某在未正确确定地下燃气管道位置,不清楚燃气管道周边施工相关安全要求,无运维所人员现场监护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中建某局租赁的挖掘机及其驾驶员王某(持有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颁发的挖掘机操作证),于H5号楼南侧,沿施划标线继续自东向西开挖污水管沟。10时55分左右,王某驾驶挖掘机沿标线开挖至5号楼1单元102南侧时,将斜穿污水管沟的中压Φ63聚乙烯天然气管道破坏,但现场人员并未看到被破坏的燃气管道,只看见破坏点处的土壤下有气体冒出,并有燃气味(实际为加臭剂的气味)。10时58分左右,鲍某拨打了运维所配合联系人马某的手机,通报了现场有燃气管道被挖破,管径大约是6分(约19毫米)或1寸(约25.4毫米),有燃气味,现场采取了用土掩埋的方式应急,有专人看守。12时左右,中建某局该项目负责人雷某接到事故情况报告,但未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11时02分,运维所纪某接到马某通报,立即报告了副所长马某1,并赶往现场。马某1接到报告后,加派了本所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11时50分左右,马某、纪某先后到达现场,确认被施工破坏的燃气管道为中压Φ63聚乙烯天然气管道,随即向马某1报告,并在现场采取了胶带包裹管道裂口,然后填土覆盖,再浇水的方式应急,并提醒周边居民关闭门窗。12时左右,纪某按马某1指示上报调度室。12时09分左右,马某1向分公司生产运营部副经理李某报告了现场情况,并计划用夹扁器截断气源的方案抢修,事故现场开始在泄漏点两端开挖工作坑,为抢修做准备。12时10分左右,李某通知调度室调派聚乙烯管道专业急修人员赶赴现场。12时25分燃气集团调度中心向北京市城市突发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市市政市容委)报告,12时44分,区市政市容委接到通报,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处置。13时10分左右,分公司第一批专业急修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对泄漏部位周边燃气浓度进行检测,同时疏散了施工围挡周边的群众。13时15分左右,李某到达现场,发现燃气浓度较高,下令停止开挖工作坑,所有人员立即撤离现场,6名施工作业人员随即撤离。13时22分左右,现场人员刚撤离,5号楼1、2单元一层发生爆燃。李某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事态扩大。
 
13时30分左右,中建某局雷某接到现场发生爆燃的报告后,向公司领导和区住建委电话上报事故情况。
 
三、管理原因
(一)国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协调运维所与中建某局进行了施工配合,对地下燃气管道情况进行了现场指认,但未参与双方的施工配合,未掌握双方交底的安全要求,未督促双方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明确安全保护措施,没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职责。作为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地下燃气管道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污水管沟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
 
(二)中建某局在H5号楼南侧开挖污水管沟,使用重型机械,且未通知运维所,施工过程中疏于对施工现场的监管,未及时制止施工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行为。燃气管道遭到破坏后,中建某局未按要求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而是拨打了马某个人的手机电话,错误报告了燃气管道信息,将管径63毫米报告成直径大约是6分(约19毫米)或1寸(约25.4毫米);在挖断燃气管道后,现场人员未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燃气公司运维所接到报警信息后,因事故地点区域室外燃气管道最小直径为63毫米,未认定为燃气管道破裂,为获取事故现场准确信息,立即加派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对报警信息的辨识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判不足。
 
事故应急评估报告显示:中建某局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项目部人员未立即向本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存在迟报问题。国某公司作为工程监理和项目管理单位,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对施工进行有效监管;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燃气公司运维所接到报警后,对信息的辨识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判不足。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违章指挥、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处理建议
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一)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技术员鲍某、中建某局机电经理甘某立案侦查。
(二)对其他单位和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或内部处理。
 
六、教训与建议
根据该起事故,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一)地下燃气管道定位,必须结合图档资料,采取现场勘察、定位检测(示踪线或电子标识器)和开挖探坑等综合来确定,遵守“不见(燃气)管不确定”的原则。
 
(二)燃气公司向其他施工单位交底时,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做到“应交尽交”,杜绝遗漏,对存在疑问或模糊的信息也应注明,合力加以查明。
 
(三)针对受其他施工影响的地下燃气管道设施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破坏泄漏应急处置方案,做到图文并茂、简洁明了、操作可行,尤其要强化现场处置操作演练,管道重要节点、控制阀门等标示清晰。
 
(四)发生燃气管道设施破坏泄漏事故后,其他施工单位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燃气公司,做好人员疏散、交通疏导。燃气公司要结合现场条件进行预判,尤其是邻近的其它建(构)筑物、事发时的气象条件、其它易燃易爆物质等,做到全面收集信息、多种维度分析、最坏后果预判等,采取的安全措施要有及时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