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1单位因违法行为被举报,经现场检查发现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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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04日,宜兴市屺亭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接受举报线索,对宜兴XX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包装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