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1印染厂因室内消火栓数量和水压不足合计处罚1.5万元

《案例详情》

2026年3月27日,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宜兴市XXX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1.车间1(地上1层、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部分区域室内消火栓的数量不足,无法全面覆盖,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的规定2.测试车间1(地上1层、建筑面积约21000平方米)北侧一处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仅6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12条的规定上述两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宜兴市XXX印染有限公司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 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4.12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70MPa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2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