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1单位因未按要求设置烟感被处罚0.5万元

2026年3月10日,宜兴市消防救援局消防监督员对宜兴市宜城街道XXX足浴店进行检查,发现第三层北侧小仓库未按要求设置感烟探测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2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宜兴市消防救援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宜兴市宜城街道XXX足浴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4 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 旅馆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