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方、朱某梅与中国某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衡某武、汤某香、汤某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6712号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2日18时45分许,刘某波醉酒(经检验,刘某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4mg/ml)驾驶人力三轮车在淮阴区黄河东路南侧机动车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自行车公园停车场出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衡某武驾驶的小型轿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69km/h)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波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波、衡某武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波(1967年11月17日出生)近亲属有父亲刘某方(1937年2月17日出生)、母亲朱某梅(1941年7月28日出生),无配偶、子女。刘某方、朱某梅共育有四个子女。

【裁判要旨】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57743元×20年=1154860元。
2.被抚养人生活费:36558元/年×(5+5)年÷4人=91395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4.丧葬费:原告主张53017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5.财产损失:本院酌定1000元。
6.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原告该项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合计13302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