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长期作假造假,涉嫌重大违法

11日记者从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获悉,该局公布了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更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更兴煤业)存在“井下瓦斯管理长期作假造假、暴雨天气不停产不撤人”等问题的查处情况,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处理。


2022年9月27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接群众来访反映称,雅安市荥经县更兴煤业存在“井下瓦斯管理长期作假造假、暴雨天气不停产不撤人”等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会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雅安市应急管理局、荥经县人民政府、荥经县公安局、荥经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同时按规定邀请了荥经县纪委监委同步开展审查调查。联合调查组经过调查,形成了《荥经县更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9”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

据了解,更兴煤业位于雅安市荥经县龙苍沟乡发展村境内,隶属于荥经县龙苍沟镇管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证照齐全。

2022年9月29日14时20分至14时59分,国家矿山安监局四川局监察员在对更兴煤业回风系统检查时,发现煤矿采用塑料袋包裹加1200米总回风巷及2号回风斜巷甲烷传感器,且未按规定安设+1200米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将传感器安设在引风硐外侧31米处的安全出口巷道内,不能真实监测甲烷浓度(安全监控系统+1200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显示甲烷浓度为0.11%,现场实测按规定正确安设甲烷传感器位置甲烷浓度为0.23%;2号回风斜巷甲烷传感器塑料袋包裹时显示甲烷浓度为0.14%,取掉塑料袋后显示为0.23%),涉嫌“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组织生产作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9月29日至10月3日,联合调查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确认该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属实。

《调查报告》显示,更兴煤业的违法直接原因:煤矿为避免井下甲烷传感器监测到井下瓦斯超限引发安全监控系统报警,采用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发挥监控作用的方式逃避监管。间接原因:安全理念缺失;法治意识淡薄;蓄意逃避监管;驻矿监管工作不到位。

经调查认定,更兴煤业井下1143采煤工作面上隅角、1136采煤工作面上隅角、+1200米总回风巷、2号回风斜巷的甲烷传感器用塑料袋包裹,人为导致安全监控系统不能发挥监控作用,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相关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相关规定,属于人为包裹甲烷传感器,导致安全监控系统失效仍然组织生产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称,更兴煤业通风科科长李屈文,现场采用塑料口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安全监控系统失效,对违法行为发生负直接责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更兴煤业矿长张涛,存在纵容、默许“塑料袋包裹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失效”的情形,扣矿长考核记分12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更兴煤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刘高见,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更兴煤业总工程师刘蛰龙,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16000元。更兴煤业业主代表徐文君,履行总经理职能,对违法行为发生负重要责任,处罚款114000元;更兴煤业董事长、法人代表陈志友,对违法行为发生负一般管理责任,处罚款35000元;对2020年以来驻更兴煤业安监员石玉平、魏兴论、巫宗和、刘明科涉嫌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线索,移送荥经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调查报告》还称,更兴煤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失控,存在人为包裹甲烷传感器,导致安全监控系统失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55万元;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0〕16号)相关规定,建议撤消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等级。同时,责成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向荥经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四川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