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

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启示:说实话,这个就有点难为我们安全员了。因为即使你做到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也不一定就能保证现场就绝对不出事故。现场那么大,几个安全员怎么可能全都盯得住?所以不实行全员化安全管理,都是在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