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涛等重大责任事故、不报安全事故案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

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 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 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注:近期多起塔吊倒塌类事故发现资料员代签字被追责)

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 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