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因持假证、无证上岗被处罚的案例

1


2022年3月25日,淄博市淄川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在对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张某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前提下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淄川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


2022年4月7日,淄博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在对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工人在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前提下从事高处作业。淄博市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淄博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行政处罚决定。

3


2022年4月17日,滕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滕州凯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疫情后复产复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前提下上岗作业。滕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2名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滕州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作出给予企业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


2022年5月25日,烟台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接电焊工假证举报,立即派人前往现场核实,经查南安市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烟台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


2022年5月6日,泰安市应急局对山东省建设第三安装有限公司生产线检修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泰安市应急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作出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


2022年3月1日起,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应急管理局针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走过场”现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4月15日检查发现盛庄街道山东北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新进厂员工张某某、刘某某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罗庄区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


2022年4月13日,德州市乐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丰硕化工有限公司塔体管道保温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乐陵市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


2021年8月,省应急管理厅会同聊城市、临清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铜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4名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均系伪造,经查,4人均为当地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业务经理刘某某为应付执法检查,伪造了4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临清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对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将刘某某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及材料移送临清市公安局;临清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临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9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复印部业主)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该案是2021年全国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是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也是山东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实施以来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

9


2022年2月15日,滨州市邹平市应急局对山东西王糖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外来施工队伍(华讴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胡某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作业。邹平市应急局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立案调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邹平市应急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该企业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