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铝型材厂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铝七条”;“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24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铝型材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四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七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简称“铝七条”)的违法行为共有三项:一、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二、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相关参数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三、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为麻芯钢丝绳。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涉及“铝七条”的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按程序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固定式熔炼炉和深井铸造系统。

【处理结果】

2021年11月26日,青海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某铝型材厂的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兴(董事长)和陈某裕(总经理)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中所查事项均为“铝七条”中明确规定的重点检查事项,一旦管理不到位极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深入排查企业现场作业环节,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开展执法检查,对企业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同时进行处罚,既警醒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也有助于提升企业自身安全管理水平,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