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要求验收脚手架,现场经理被判9个月

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介绍,杨某某是江苏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现场经理,负责启东市惠萍镇红星生活小镇建设的有关工程。2019年3月20日,为加高红星生活小镇1号楼西侧三个门洞,杨某某通知施工员邵某联系架子工,在1号楼西侧搭设落地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在脚手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下,杨某某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验收。

2019年3月23日8时40分许,工人何某在1号楼进行凿墙作业时,在脚手架西北侧坠落跌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系因高处坠落死亡。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杨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未遵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进行安全验收,致被害人在施工作业时坠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场生产负责人对现场安全负总责!不要再认为架子就是安全员的事!

启东市红星生活小镇3.23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3日早上8时40分许,位于启东市惠萍镇的红星生活小镇项目1号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启东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监察委员会、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及惠萍镇人民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勘察、调查取证、论证和分析。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概况

(一)启东港龙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家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MA1NKD2QX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启东市惠萍镇鸿东村十五组;法定代表人:吴晓丰;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7年3月16日;营业期限:2017年3月16日至2037年3月15日;经营范围:家居销售,会展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江苏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51221504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启东市人民西路1977号;法定代表人:张晖;注册资本:108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0年3月10日;营业期限:2010年3月10日至2030年3月9日;经营范围:承包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等(以上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

(三)2017年3月1日,港龙家居通过联合竞拍取得启东市惠萍镇人民东路和中山路交界处一块66355.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6月25日港龙家居和八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红星生活小镇;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14日;项目经理:杨龙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3月21日,红星生活小镇施工项目现场经理杨建石给长期合作的社会人员詹德华打电话要求他到红星生活小镇1号楼底层西侧墙壁上凿门,23日早上八点,詹德华请一起干活的破碎工何静到红星生活小镇1号楼作业。何静到施工现场后请示工地施工员邵伟,邵伟告知相关作业要求和安全提示后离开,何静独自在作业现场做准备工作。上午8点40分许,目击者陈勇军看到何静在二楼平台上拿一块跳板担在二楼平台和脚手架中间,准备从平台上跑到脚手架上,过了一会儿陈勇军听到一声响就看到何静掉在1号楼北侧靠西角的脚手架旁。事故发生后,何静被立即送往启东市人民医院,下午14点31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调查取证情况

1、杨建石、詹德华笔录显示,詹德华和何静专门从事破碎作业,工地何时有需要杨建石就打电话给他们过来干活。

2、杨建石、安全员朱赛波笔录显示,死者何静3月23日上班没有走工地人员进出的人脸识别管理系统,没有接受当天的安全技术交底。

3、目击证人陈勇军、杨建石、朱赛波笔录显示,均未看到何静从脚手架摔下来的过程,何静在作业过程中私自从二楼平台直接攀爬到脚手架,没有走1号楼的安全楼梯。

4、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张祝斌、朱赛波笔录显示,脚手架是临时搭建,未安装防护网。

5、项目经理杨龙生笔录显示其因脚受伤,事故前几天一直在家养伤,施工现场由杨建石负责管理。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人民币。

何静: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龙亢镇韩庙村五组84号,身份证号码:340321********6450,死亡。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何静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攀爬脚手架,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红星生活小镇脚手架防护设施缺失,施工项目部督促、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相关责任人

1、何静: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攀爬脚手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何静已经死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不予追究责任。

杨建石:施工现场经理,负责项目现场的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立案处理。

(二)相关单位

八建公司:督促、检查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建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一是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二是加强对公司所有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