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对塔吊拆卸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被立案侦查!

2020年8月4日10时10分左右,由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在拆卸塔吊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53.5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省政府省长易炼红立即作出批示,要求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市委书记于秀明,市政府市长许南吉,常务副市长蔡清平,副市长徐绍荣、龚法生分别就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作出了批示。事故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省住建厅有关负责同志,宜春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宜春市应急局负责同志,丰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以及丰城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等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以及省、市领导批示要求,2020年8月5日,市政府成立了丰城市公安训练基地建设项目“8·4”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丰城市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与有关技术专家加入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人员、查阅资料、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该项目为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用房及剑南派出所新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其中丰城市公安局剑南派出所建设项目于2016年11月7日由丰城市发改委批准立项,批文号:丰发改投资字〔2016〕156号;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警务技能训练基地业务技术用房项目于2017年11月3日由丰城市发改委批准立项,批文号:丰发改投资字〔2017〕61号。该项目于2017年11月16日由丰城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丰规地字第2017-024号;项目总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其中地上17000平方米,地下6000平方米,合同价格7200万元。该项目于2018年9月27日开工建设,计划于2019年12月27日竣工。截至事故发生,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丰城市公安局,总承包单位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监理单位为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勘察单位为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为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塔吊产权单位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塔吊拆卸单位为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1.丰城市公安局[1](项目建设单位)。2018年4月8日,丰城市公安局通过招投标(中标通知书编号:赣建丰招字〔2018〕第050号),将该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和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组成的联合体,并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2018年7月18日,丰城市公安局成立了该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徐伟斌任组长,周玉峰任副组长(从2020年1月25日开始,因丰城市公安局班子分工调整,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调整为丰城市公安局副政委徐武君),杜斌任办公室主任,皮秋华任办公室副主任,曾华飞、敖凯剑、何玲、李海燕、金国珍为小组成员。

2.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总承包单位)。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与丰城市公安局签订了《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后,并成立了工程项目部。根据《中标通知书》显示,郑艺锋为项目负责人,张立辉为设计负责人,张光化为施工员,熊国辉为机械员,邓娟为安全员,钱继亮为质量员,刘琦为材料员,郭朝汉为标准员,谢燕为资料员,周智文为劳务员;2019年6月,由总承包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3],项目部分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陈稀明,施工员变更为蔡文辉,安全员变更为赖海平,质量员变更为聂国泉。

3.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4](项目监理单位)。2018年11月1日,丰城市公安局与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监理项目部,熊军晖任总监理工程师,廖秋刚为专业监理工程师,曾强为专业监理工程师,甘小华为安全员,黄春华为监理员。2019年7月监理员变更为李海龙[5]。

4.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6](塔吊拆卸单位)。经查,2019年6月8日,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特种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合同》,合同约定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装、拆除该工程项目塔吊。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显示,塔吊产权单位: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备案编号:赣C-T00010,备案日期:2011年6月30日,有效期至2021年6月29日。

(三)事故塔吊情况

1.塔吊基本信息。该塔吊由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9年1月19日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10D38-2013;产品合格证由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签发,产品出厂编号:0908358;起重机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编号:CTQ090053,签发日期2009年8月11日,监检机构核准证号:TS7110137-2012;监检机构:江西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2.塔吊安装和拆卸情况。根据《丰城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显示,塔吊进行安装,安装高度为39米;2019年6月26日,经江西建宇建筑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安装质量检验检测,由其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临时)》显示,经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2019年7月8日,由丰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内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临时)》,登记号:赣(登)CD(赣C)-T2019070812,塔吊开始投入使用。根据《丰城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申请表》和《塔机拆卸施工方案》显示,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制定拆卸施工方案,方案明确塔吊拆卸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李义为安全员,黄昌焱、刘友根、阮金成、涂晓彬为拆卸人员,并向丰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提交告知表,办理报备手续。2020年8月3日,新余市分宜县的张小勇电话询问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雪兵是否有塔吊需要安拆。刚好该项目塔吊已报停,需要拆除,胡雪兵在未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丰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将塔吊拆卸任务交于张小勇。2020年8月4日早上7点40分左右,张小勇以个人名义召集新余市渝水区的邱六根、彭俊敏[7]一起来到该项目进行塔吊拆除作业。

(四)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勘验发现拆除状态中的塔机高度有15个标准节,每节高度2.8m,标准节总高度42米,塔机中心距建筑外墙约1.5m。拆卸方向为起重臂朝南,平衡臂朝北,操作室朝西。附墙位置在第9节标准节中部,顶升套架滑落至附墙抱箍处,冲击力造成抱箍向下位移到第8节与第9节标准节螺栓处卡住,抱箍与标准节有明显摩擦痕迹约0.6m。与抱箍连接的三根附墙杆均已产生角度位移,其中两根附墙拉杆根部耳板拉断撕裂。跌落的顶升套架金属框架无可见变形,安装在套架上的工作平台及栏杆被甩落,只有下层搁置顶升泵站的平台在原有位置上,连接在顶升油缸处的两根油管拉断。顶升油缸活塞杆在重力和冲击力作用下已全部伸出,连接的顶升横梁与标准节呈45度角自由悬垂,横梁上的保险插销未打开。


2.塔机起重臂、平衡臂、回转塔身等上部构件完整,变幅小车在起重臂根部,吊钩及起升钢丝绳已拆除。平衡臂有一块配重块,其余配重块已吊装拆除。回转塔身下支座与标准节的8个连接螺栓为紧固状态,与顶升套架连接处的销轴已经拆除并放置于下支座内圈平台网上。


3.塔机基础周边东南方向地面有已经拆除的配置块5块,基础旁3米范围内东、南、北方向均发现甩落变形的平台、栏杆和顶升泵站。南面10米处有一周前(具体时间不详)拆除的标准节3个和顶升套架两个完整的工作平台及栏杆,拆除的标准节螺栓及标准节引进轮4只均整齐的堆放在平台网内。三名作业人员坠落位置均在基础北面,其中两名作业人员跌落在基础基坑旁,一名作业人员跌落在深度约1.4米基础基坑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处置、信息报送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年8月4日上午7时30分左右,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员涂晓彬受公司副总经理胡雪兵指派,到达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与彭俊敏、张小勇、邱六根等3名塔吊作业人员会合,准备塔吊拆卸作业[8]。7时40左右,彭俊敏3名塔吊作业人员到达现场,涂晓彬随后向丰城市住建局安监站负责机械安拆工作的付培斌发微信,告知该项目拆除塔吊事宜,付培斌询问其是否办理拆除告知手续,在确认已办理告知手续后,告诉涂晓彬其稍后会到项目。拆卸作业前,涂晓彬使用方木设置警戒区域后指挥吊车移位。8时左右,塔吊作业人员彭俊敏、张小勇、邱六根陆续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安全带后,登上塔吊开始拆卸作业,8时30分左右,开始拆卸配重块,9时左右,完成五块配重块的拆卸工作。其中,8时40分左右,付培斌电话告知涂晓彬其还在其他项目检查,待检查完后会到塔吊拆卸现场查验相关作业人员证件,在此之前不得先行拆除塔吊。8时50分左右,张小勇打电话给涂晓彬让其帮忙买水,9时20分左右,涂晓彬乘坐人货电梯送水到达屋顶,将水交给一名拆卸人员[9],并告诉他现在天气炎热,在安监站人员到达之前停止作业,随后对驾驶室的两人进行喊话,让他们回到地面休息,当时三人均口头答应停止作业暂时休息,涂晓彬便乘坐人货电梯下到地面,继续指挥汽吊移位。10时10分左右,塔吊上3名作业人员随套架一起坠落,砸中塔吊附墙拉杆后被甩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情况。听到声响后,涂晓彬立刻和吊车司机杜仲良上前查看,发现张小勇和彭俊敏两人躺在塔基北侧,搜寻发现邱六根在基坑内被模板盖住。10时23分左右,涂晓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抢救。10时25分,润邦控股集团公司项目安全员赖海平和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李海龙移开周边车辆,以便救护车进出。10时39分,第一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张小勇和彭俊敏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救治。10时55分,第二辆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邱六根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救治。丰城市住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告知企业立即启动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听从指挥、科学施救、控制现场,并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响应机制。丰城市市委书记李晓楚接到事故报告后,指示丰城市市长徐结强、时任常务副市长曾兆昕、副市长罗光辉赶赴现场。11时20分,徐结强、曾兆昕、罗光辉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11时30分,丰城市成立了以时任常务副市长曾兆昕任总指挥,副市长罗光辉任副总指挥,成员为住建、公安、应急、城管、剑南街道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的事故救援现场总指挥部,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工作。目前事故赔偿已经到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

(三)信息报送情况。事故发生后,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安全员涂晓彬于2020年8月4日10时23-25分分别电话报告了其所在公司副总经理胡雪兵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俊。10时25分,涂晓彬向丰城市住建局安监站站长熊斌报告,10时29分,熊斌向丰城市住建局副局长甘霖报告,甘霖到达现场后于10时45分向丰城市住建局局长崔见光报告。10时47分,崔见光向丰城市应急局局长赵斌通报发生事故。11时左右,崔见光和赵斌到达现场;12时30分,宜春市住建局向省住建厅安质监局通报发生事故;12时46分,丰城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12时5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向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宜春市委办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办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3时30分,宜春市住建局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13时41分,丰城应急管理局通过江西省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传真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事故;14时1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江西省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传真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事故情况;14时1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传真向宜春市委办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办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

(四)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合计约453.5万元,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1.彭俊敏,男,汉族,身份证号36050219921006601X,住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院前村委习彭村63号;其为塔式起重机司机,特种作业证号为赣K042014004761。

2.张小勇,男,汉族,身份证号360521197612012014,住址为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亚林中心山下林场西门村委西门村小组1号;其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证号为赣K052017000382。

3.邱六根,男,汉族,身份证号360502197506017779,住址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杭桥村委马步堎村18号;其为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证号为赣T052019910077。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塔吊拆卸过程中,拆卸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流程[10],擅自提前拆除下回转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销轴,且顶升油缸横梁未准确搁置在标准节踏步并插上保险插销,产生滑脱,造成顶升套架及工作平台自由坠落撞击附墙装置,导致3名在工作平台上的作业人员随套架一起高空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一是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塔吊安拆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塔吊安拆方案操作性不强、与实际不符;未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未向丰城市住建局建筑安全监督站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拆卸人员。作业前未对拆卸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塔吊拆卸作业时,对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塔吊拆卸操作规程和流程,擅自提前拆除下回转支座与顶升套架连接销轴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二是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严格,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执行丰城市住建局停工整改通知[11];对塔吊安拆方案与实际不符、安拆单位更换塔吊拆卸人员等未严格审查;塔吊拆卸作业时,项目负责人未到岗履职;对现场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拆卸塔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2.项目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履行项目监理职责不严格、不到位;对塔吊安拆方案与实际不符、安拆单位更换塔吊拆卸人员等未认真审核;在明知该工程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行为,且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未认真执行实施项目危大工程监理要求[12],且事发时监理员不在拆卸作业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未对塔吊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3.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丰城市公安局作为本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不严格[13]。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对丰城市住建局停工整改要求执行不到位;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未明确职责分工形同虚设,对该建设项目现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严格管理。

4.行业安全管理部门监管失之于宽软。丰城市住建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发现该建设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下达了停工指令,但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致使非法建设行为持续存在;对建筑施工领域危大工程、机械设备监管不到位。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4]对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进行监督管理。丰城市自然资源局对该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监督管理。

5.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丰城市人民政府未明确部门和属地工程建设领域非法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丰城市住建局、丰城市自然资源局、丰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丰城市住建局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及该工程项目监管不力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丰城市公安训练基地建设项目“8·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建议

1.张小勇、邱六根,男,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外聘塔吊拆卸工,违章操作,导致塔吊平台坠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彭俊敏,男,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外聘塔吊司机,违反规定脱离司机工作岗位,事发时与拆卸工一起随塔吊平台坠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3.涂晓彬,男,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未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塔吊安拆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塔吊拆卸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涉嫌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二)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1.李俊,男,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15]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胡雪兵,男,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从业人员疏于管理,督查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临时更换安拆人员且不报备负有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撤销其副总经理职务,并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16],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3.李如仁,男,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力,对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4.刘安,男,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其副总经理职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0.5万元罚款。

5.陈稀明,男,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长期未按要求在岗履职,事故塔吊拆卸作业时,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17]和六十六条规定[18],建议由建设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6.赖海平,男,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专职安全员,未按要求在塔吊拆卸现场监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塔吊拆卸过程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安全员资格,并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7.顾志奇,男,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不力,对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在岗履职的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8.王明珠,男,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力,未发现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其副总经理职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万元罚款。

9.熊军晖,男,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对塔吊拆卸施工方案未认真审查,未组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实施巡视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10.李海龙,男,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员,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且事发时不在事故塔吊拆卸作业现场巡视检查,对塔吊拆卸施工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19],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宜春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宜春市纪委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由宜春市纪委监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江西宏进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100万元的罚款。

2.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55万元的罚款。

3.江西省鑫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给予其处50万元的罚款。

(五)其它处理建议

1.责成丰城市公安局向丰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丰城市人民政府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教训及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各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备案手续,不得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全面制定整改方案,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做到问题和隐患不整改不开工。总承包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认真开展岗前安全技术交底,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本建设项目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及实施;要科学制定塔吊拆卸施工方案,确保后续拆除施工安全。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塔吊安拆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禁无证上岗、无照经营、使用非本企业员工进行安拆作业,杜绝“三违”现象。

(二)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各级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和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和信息互通机制,坚决杜绝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行政执法和土地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建筑施工、建筑起重机械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处罚;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所有在建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并对重点工程项目、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加强建筑施工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生产安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三)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界定并明确各级相关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打非治违职责。要深刻吸取丰城市公安局特巡警大楼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教训,举一反三,迅速对辖区建设项目履行安全手续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对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对报建手续不全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全力抓好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坚决纠正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宽、松、软”的问题;要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丰城市公安训练基地建设项目“8·4”
                高处坠落较大事故调查组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