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43种情形(十大类)超强汇总

此节综合整理自劳动微言!


工伤,众所周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即“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这是典型的工伤。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工伤不一定完全符合“三工”要素,但按照工伤制度的宗旨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认定工伤的情形,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共计十种工伤情形。此外,各省的地方性规定也增加规定了一些工伤情形。本文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贯彻条例的两个意见、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七个省份(其余省份未明确规定)的地方性规定进行了梳理,发现竟然有43种情形属于工伤。

一、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这三工要素是典型的认定工伤的要素,这“三工”要素需同时具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2.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职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只是,如果不在工作时间,或者不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不是就不能认定工伤了?似乎应该保护因履职被打击报复的爱岗敬业职工!

 

二、不完全符合“三工”要素的工伤

(一)非工作场所的工伤

4.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5.工作时间+工作职责+合理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二)非工作职责的工伤

6.单位组织(指派)+非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7.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紧急情况+维护单位利益+非工作职责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8.工作时间+非工作职责+不良工作环境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的。

(三)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9.连续工作过程+工作场所+必要生活(生理)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10.出差期间+基本生活必需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的工伤

1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能证明非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职业病的工伤

12.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  

 

三、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

(一)因工外出+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13.因工外出+工作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14.因工外出+公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15.因工外出+其他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当然,这里的其他活动必须符合工作原因的要素要求。

(二)因工外出+非工作原因

16.因工外出学习+休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7.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三)因工驻外

18.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上下班途中的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9.合理时间+往返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附请示的案例:矫某华、车某荣系我省普兰店棉麻捻线厂职工。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制定的《上岗规定》中规定:“为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职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出现一切后果自负”。2003年12月24日零时许,矫某华、车某荣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货车撞死。普兰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矫某华、车某荣违反企业规定,下夜班后未在职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家属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0.合理时间+往返家庭成员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21.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工作生活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2.合理时间+其他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五、突发疾病的工伤

23.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4.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5.工作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岗位延误救治+抢救无效死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这里的抢救无效死亡,并没有48小时之内的时间限制,避免了48小时所产生的时间认定难题,甚至是人伦问题。当然,前提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26.工作时间+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岗位延误救治+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突破了突发疾病只能发生死亡后果才能认定工伤的规定,即使没有死亡,但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属于工伤,这是非常人性化的规定。当然,其前提也依然是“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

这两类情形对工作岗位有列举,当并非仅限定于驾驶公共交通工具,还包括了“等特殊工作岗位”。如何界定“特殊工作岗位”?似乎应该结合“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予以考虑和判断。

 

六、维护公共利益的工伤

27.抢险救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8.受指派+抢险救灾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29.单位组织+抵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0.受指派+防治疫病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1.见义勇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七)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七、中毒的工伤

32.食堂就餐+急性中毒+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33.不良工作环境+急性中毒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34.工作环境有毒+中毒

(1)工作环境有毒+急性中毒+职业病诊断机构证明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急性中毒被抢救治疗,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的,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2)工作环境有毒+中毒+安监部门确认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中毒伤害,并经安监部门确认的;……。

(3)工作环境有毒+急性中毒+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确诊)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八、感染疫病的工伤

35.受指派+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36.受指派+防治疫病+感染疫病

《辽宁省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37.受指派+往疫区防治疫病+感染疫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是指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疫区进行疫病防治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情形。

 

九、统一组织活动的工伤

(一)统一组织的活动

38.单位组织(指派)+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39.单位组织(指派)+文体活动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体育比赛、文艺表演受到意外伤害的。 

40.单位指派+文体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统一组织的疗养

41.官方统一组织+疗休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十、其他

4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避免随意扩大工伤范围,造成基金的不合理支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将规定工伤范围的权力赋予部门和地方性法规,而是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似乎目前还没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工伤情形予以规定! 

但实践中还是开了一些口子,或许可以看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尝试?

 

十一、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以上43种情形认定为工伤,但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即使属于上述43种情形之一,也不属工伤。

1.故意犯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需注意的是,此处的故意犯罪,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了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故意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2.醉酒或者吸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3.自残或者自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因工外出+非因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认定流程及1-10级、工亡待遇标准(2019最新)

 

此节综合整理自劳动法库!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应当不复议直接诉讼。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1年1月18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0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


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876680元,相比上年度的847180元,增加了295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0646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63876元。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依据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2021年1月18日):


九、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继续缩小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比上年名义增长4.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2.1%,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3.8%。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值为2.56,比上年缩小0.08。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7540元,比上年名义增长3.8%。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7869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16443元,中间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6249元,中间偏上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1172元,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80294元。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210元,比上年名义下降1.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下降4.0%。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007元,名义下降3.8%;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713元,名义增长2.9%。来源: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