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企业主被罚24万

日前,三水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一企业在环保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4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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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19年12月5日,三水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三水区大塘镇某起毛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与某服务公司共同弄虚作假,在《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虚假增加已建成的生产设备。验收报告中配套建设治理设施的定型机有6台,但现场检查时定型机仅3台。经调查核实,该厂在验收时其建成定型机只有3台,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但验收报告中生产设备与实际不符,原因是该厂承诺生产设备会在短时间内完成安装,因此某服务公司在进行验收时按照环评审批全部设备进行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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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该厂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为证。2020年2月28日,三水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厂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预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一直守法经营,没有弄虚作假的故意,排污标准符合审批指标,未造成严重后果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三水区生态环境分局不予采纳。三水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佛山自由裁量规定,在2020年3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厂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通过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罚款24万元的决定。该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佛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委员会经审查,于2020年7月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


03
案件启示

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企业自主进行。据了解,大部分企业会聘请第三方公司帮助其完成验收工作,但验收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三水区生态环境分局提醒广大企业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验收主体为企业方,企业须承担自主验收的责任。企业在组织自主验收时必须加强监管,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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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