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电的系统性风险及核保建议

本文作者为罗绮老师,原文在2014年1月《水利科技与经济》杂志上发表,经作者授权,猫叔略微作了些许编辑,特此在“核保云”公号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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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的概念

小水电的定义主要取决于小水电的规模,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

1)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版)[1]为例,1000kW-25万kW或库容100万-1000万立方的项目属于省级政府核准,以上为中央政府核准,以下为地级及县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

2)根据《DL5180-2003年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2](如表1)

表1 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水库总库容

亿m3

装机容量

MW

大(1)

≥10

≥1200

大(2)

<10

≥1

<1200

≥300

中型

<1

≥0.1

<300

≥50

小(1)

<0.1

≥0.01

<50

≥10

小(2)

<0.01

<10


3)根据《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坝高15米或者库容大于100万立方,必须执行本条例。


截止到2008年,我国5万KW以下的小水电共计4.5万座,根据此统计口径,参考上述三种水电站规模划分,为了便于统计,可以将四、五级水电工程,即装机规模5万kW以下或库容1000万以下的电站作为小水电。


保险公司承保小水电业务所面临的问题

从保险公司承保的小水电业务的角度来看,此类业务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1)小水电选址灵活分散的特点决定了小水电承保前风险查勘难度大。大多数小水电都是三、四级支流,功率小,位置偏僻。尤其是部分引水式电站,取水口或闸坝远离厂房,查勘耗时耗力。

2)一条河流从上游到下游可能分布无数电站,如果上游发生洪水会造成多个电站全部冲毁事故。如甘肃白龙江600公里很多河段几乎首尾相连,干支流水电站上千座。陕西岚河干流百余公里建了16座引水式电站[4]

3)我国在两个“特殊”时期建设的小水电项目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一是早期在大跃进和文革中由于缺乏经验,“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建设的,以及作为病险水库而加固迟缓的原因导致水工建筑本身存在隐患。二是90年代和2000年后小水电跨越式发展中出现的“四无”小水电。

4)小水电投资低见效快,其设计防洪抗灾等级本身就难以抵御重大的自然灾害。

对小水电本身的风险,无论是建筑期还是运营期,无论是财产保险公司还是学术界都做了大量的研究。黄永阳对中小水电站的投资风险做了分析[5];刘江波等人对峡谷地区小水电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做了研究[6];陈兴长详细研究了四川省西溪河地洛水电站工程“7.31”泥石流灾害[7],对造成灾害本身的人为因素做了介绍。但是针对自然灾害造成小水电发生的系统性风险,或者说从保险的角度去看待小水电的系统性风险的研究较少。本文正是希望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去研究小水电的风险。


小水电的系统性风险

小水电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小水电所面临的风险较多。自然灾害方面,如地震、洪水、暴雨、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等;意外事故方面,如水工建筑设计错误,设备制造缺陷,员工操作失误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引起的意外事故等。

但本文所定义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区域性或者流域性的风险。引起这类风险的主要原因有地震、海啸,暴雨、洪水,以及泥石流。


地震、海啸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根据文献[8]介绍,“5.12”汶川地震时,水电工程有如下特点:

1)水电工程中离震源点近的受损更严重。如岷江上游受损最严重,其次是涪江上游和白龙江下游;

2)堆石坝受损较混凝土坝严重。如相对远离地震源的紫坪埔水电站震损较其他五座高坝(沙牌、通口、宝珠寺、碧口和水牛家)严重;

3)挡水建筑、泄水建筑及输水建筑受损较轻。如由于停电和泄水建筑的金结受损,映秀湾、太平驿、渔子溪等工程的地下厂房和沙牌、红叶二级等工程地面厂房均发生了水淹厂房事故;

4)地面建筑较地下建筑受损严重。大部分地下建筑,如地下厂房、泄洪洞、引水隧洞几乎没有受到地震的直接损害。而暴露在外的部分容易受到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如水淹厂房、塌方、泥石流等。据估计汶川地震造成水电工程的财产损失约180亿。

汶川大地震未发生大坝溃决。这表明水电工程的抗震性能是非常好的。但并不代表地震不会对大坝造成溃坝。如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地震时,堆石坝Fujinuma的18.5米大坝因坝体土石液化溃坝。灾害发生后,当局对252座大坝进行检测,发现有7座受损。而汶川地震时,紫坪铺水库运行库容为全库容的18%。假设地震发生在高水头时,且紫坪埔为上游龙头水库时,结果也许会是灾难性的。目前国内水电开发,提倡流域统一开发。其龙头水库大多为第一级,以充分利用其调蓄能力,提高全流域水电站出力的经济性。

根据文献[2],小水电在设计时无需单独考虑地震灾害,采用场地基本烈度即可。加上其设计施工和管理不规范,甚至有“四无”工程。这都大大加重了地震对其小水电本身的直接损失。考虑地震导致的上游大坝溃坝,引发的洪灾,以及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如泥石流,对小型径流式或者厂房选址不佳的电站是毁灭性的。


洪水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按照洪水的成因,可以分为暴雨、泥石流、融冰融雪、风暴潮、溃坝决堤、冰凌、海啸等引发的洪水。与本文研究的小水电系统性风险有关的,主要是前两类。


暴雨是降雨强度很大的雨。一般来讲1h降雨量16mm以上,或连续12h降雨量30mm以上,或者连续24h降雨量50mm以上的都可称为暴雨。但由于各地降雨和地形不同,形成灾害的暴雨强度也有差别,如在山区和平原地区差别就相当大,主要原因是山区河谷深切,河流量落差大。而平原地区河谷开阔,要形成一定水深或规模的洪水,对降雨量要求就更大。

我国建国以来最灾难性的洪水是河南省“75.8”洪水[9]。1975年受3号台风影响,河南洪汝河、沙颍河和唐白河流域遭遇特大暴雨。暴雨中心在汝河板桥水库上游林庄和洪河石漫滩水库上游油房山等地。5-7日三天,林庄降雨量1605mm,油房山1411mm,造成中型板桥水库、石漫滩水库、田岗水库、竹沟水库和其他58座小型水库漫溢溃坝。当时的直接损失26亿人民币。当然,造成如此多大坝溃决,除了突发的洪水以外,与历史环境也有关系。这一批大坝大多建于解放前、大跃进和文革时期。在设计施工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加上事故处理不当,才造成了这起灾难。之后,国家加大了水电站设计、施工方面的规范,对溃坝后影响巨大的大坝还强制实行定期检查。国内大坝溃决现象减少。但即使如此,近几年因洪水造成的电站损毁也时有发生。如2006年6月17日-18日,广东省英德、清远出现大规模降雨。黄酮河,鲤鱼河流域受灾严重。牯塘镇白水寨电站、锦潭三级电站、龙潭坑电站三座电站大坝被冲毁。与此同时,韶关某些地区2h降雨200mm,全市共15座水电站受损。再如2008年7月24日,广西省受台风“灿都”影响,仅那坡县就有4座小水电厂房被淹。而2009年8月7日台风“莫拉克”造成福建全省水闸、泵站和水电站水文测站、机电井409座损坏,塘坝168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9.8亿元。因此而发生这些事故的大多数都是小水电。

因此洪水引发的小水电系统性风险,其特点是范围广,影响大。一般是多流域或者全流域。而受灾后果主要为大坝溃决,水淹厂房等。


泥石流指含有大量泥沙、黏土、砾石、岩石等固体物质与雨水、地表水、地下水混合后,使沟谷地带产生移动或流动,并向沟谷坡下缓慢滑动或位移的洪流。多发生于我国不良地质分布地区,如云贵川甘青等山区地形。

如2011年甘孜州“7.12”雅江泥石流,造成唐岗、核桃坪、铁泉、三道桥、下渡等五座电站受损。2012年8月13日,四川省石棉县草科乡遭受泥石流灾害,造成2座小水电冲毁。根据能源评论2010年一篇报道“云南省近几年受泥石流冲毁的中、小型水电站达360余座、水库50余座;上千座水库因泥石流活动而严重淤积,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泥石流对小水电的威胁并不低。

泥石流引发的小水电系统性风险,其特点是流域性突出。一般是单流域,且大多为流域中非平缓地区。受灾形式主要为水库淤塞,大坝溃决,厂房被填埋等。


保险公司核保现状

尽管小水电存在三种系统性风险,但实际在小水电业务核保中却经常被忽略,未在承保条件中体现。主要原因有:

(一)保险公司大案数据缺失

单一保险公司承保标的有限,无法全面反映国内标的出险情况。近年来,财产险保险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历史数据储备相对缺乏,标的物系统性风险研究的不足,导致拟定承保条件无法满足对价条件。如某保险省级公司,在进行严格风险选择的情况下,多年承保的小水电赔付率过百,而剔除其2000年和2011年的大案,赔付数据低于50%。若仅看某一时段的情况,极有可能得到错误的赔付数据。

(二)保险作用弱化

被保险人负责投保工作的多数是财务人员,他们工程技术知识相对较弱。工程技术方面主要依赖企业的生产和安全技术部门,而这两个部门人员所关注的通常集中在日常的小事故上。这样势必弱化保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转移财务风险的能力。而市场的保险主体存在着惜赔、拖欠,甚至拒赔等行为,致使客户出险后的补偿得不到保障,保险加快生产恢复的作用无法体现,极大地削弱保险的作用,使被保险人对保险的理解更为负面。

(三)系统性风险的定价模型缺失

一方面数据积累缺乏、保险主体各自为战,再加上对系统性风险研究不深入,导致了定价模型的意义弱化,推进缓慢。


对小水电业务的核保建议


从业务实操角度出发

核保的主要原则是自留合理,风险对价。从小水电系统性风险的角度来看,小水电出险的特点是出险概率较大,而损失程度高。一方面,由于小水电保额小,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只能使用到很少的再保合约,这直接导致自留比例过大。另一方面,市场的条件无法达到对价水平。如前所述云南省,2011年全省共有约1700座小水电,而因为泥石流的损失,平均每年按40座考虑,损失金额为保额的1/3考虑,仅泥石流灾害其纯风险损失率就应该为0.78%。在加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经纪人手续费,以及其他损失,毛费率应该高于1.5%。而实际上目前市场上一切险的费率仅仅为0.2-0.3%。

基于以上情况,本文建议核保处理小水电业务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1)以共保为主,达到风险分散。

2)在费率没有达到对价条件的情况下,谨慎开口保单式的统保。这类统保通常不会做查勘。

3)做好风险选择,尽可能避开风险高的标的。提高查勘水平,详细了解标的信息,如规模,水文地质情况,运行维护水平等。严控地质灾害频繁地区的小水电业务。

4)设置限额。在保费充足度不够,且自留超出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的情况下,设置限额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从行业发展角度出发

近年来,日本地震、澳大利亚及东南亚洪水、美国飓风、我国汶川和雅安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国内对巨灾保险的研究逐渐升温。巨灾风险通常是针对具体的单一风险事故,如地震、洪水。笔者认为,巨灾风险的研究要建立在对各行业风险的分析之上。因此,本文提及的系统性风险,实际上是多种巨灾风险对单一行业的影响。研究的风险事故是地震、洪水、泥石流。小水电抵御风险能力差,系统性风险特征突出,为了更好地研究其风险特征,量化风险,服务社会,核保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一些探索:

(一)数据整理和分析

各家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利用各自承保的小水电项目数据,搭建小水电行业数据整合平台,建立数据分享机制,让过去的经验成为费率拟定的重要参考。

(二)定价工具的开发

进一步研究小水电系统性风险的特点,量化其风险。建立小水电系统性风险定价模型。

(三)提高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纠正不正确的保险观念

一切产品存在的意义是因为有需求,被扭曲的需求或者被动的需求必然导致产品的走样。小水电系统性风险是客观的,应让客户认识到这种客观性,帮助客户形成正确的风险管理意识。同时,保险人可以建立针对小水电巨灾赔付的内部考核机制,让整个市场小水电的定价能反映其真实成本。

(四)维护科学合理的市场秩序

保险具有社会性,是集多方之力,救一方危难。因此,保险人在承保小水电时如果不考虑系统性风险而简单定价,既是对该标的被保险人的不负责,也是对其他被保险人的不公平。相关部门应该在掌握小水电系统性风险成本的前提下,建立风险成本定价监管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版),2005年

[2] 中国水电顾问有限公司,《DL5180-2003年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M],2003年

[3] 原电力工业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M],1997年

[4] 钟雯君,《要死多少人你才肯罢手_舟曲泥石流巨灾周年祭》[J],《环保视界》,2011.09,83-85

[5] 黄永阳,《浅析中小电站的投资风险防范》[M],《企业导报》,2012年,第08期,14

[6] 刘江波,《峡谷地区小水电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研究_以泸水县为例》[M],2006年,05,129-131

[7] 陈兴长,《四川省西溪河地洛水电工程区_7_31_泥石流灾害》[M],《山地学报》,2010年,28(1),116-122

[8] 王斌,周建平《汶川地震灾区水电工程震损调查及分析概述》[M],《水力发电》,2009年,35(3),1-5

[9] 曹新春,《水库大坝安全事故防范与除险加固技术标准手册》, 北京中软电子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