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忌可不调离?不超标可不体检?

麦海明

转载。

  2002年5月1日以来,2类跨越20多年的问题一直被问:


    某工人被检出有矽尘的职业禁忌证,该工人不愿意调离接触矽尘的作业,可以留在原岗位吗?
    某工人被检出有噪声的职业禁忌证,该工人不愿意调离接触噪声的作业,可以留在原岗位吗?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职业卫生检测人员,查出有噪声职业禁忌证,下厂工作时会接触噪声,可以留在职业卫生监管/职业卫生检测岗位工作吗?
    某工人接触矽尘,但年年检测矽尘都低于职业接触限值,可以不职业健康检查吗?
    某加油站加油员只在加油岗位工作,但年年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都低于检出限,可以不职业健康检查吗?
    职防院、CDC、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人员,可以不职业健康检查吗?
    到企业采样的职业卫生检测人员可以不职业健康检查吗?
    企事业单位饭堂、饭店的厨房工作人员可以不职业健康检查吗?
    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可以不职业健康检查吗?
    企业办公室文员有时需要下车间,会接触到甲苯和噪声,可以不职业健康检查吗?
    ……
    答案是:
    在满足先决条件的情况下,上述是可以的。
    即:在职业医学原则中,在满足某些先决条件下,职业禁忌者可不调岗,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超过OELs者可以不职业健康检查。


 关于先决条件,在下列教案中,尤其是教案的最后段落,已经对职业医学中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有详细描述,包括专业知识、实践指南、法律解读等方面的描述



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的职业健康检查

接触低浓度危害者都需要职业健康检查吗:以甲苯为例说明真相

加油员不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处罚加油站吗:以苯为例说明真相

噪声真相:全聋无忌,忌者可留


    这些教案含有英文原文、我的翻译及其解读与分析,很长很长。

    没有时间与耐心详读者,无需再纠结今天所谈的这些问题,直接无视即可。

    因为,如果断章跳读,往往会产生断章取义、曲解原意、误解职业医学知识的情况,尤其是带有先入为主情绪者。

无需体检的条件



    根据欧盟指南或《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第4.5.4节及GBZ/T229.2-2010》,很多员工虽然接触职业危害,但无需职业健康检查。比如接触噪声LEX,8h<80dB(A)(详见噪声的职业健康检查;接触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浓度<OEL(详见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的职业健康检查);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浓度<OELs,并且无可导致健康损害的皮肤接触(详见《苯的职业健康检查》《甲苯的职业健康检查》)。

    这些职业医学方案在欧盟已经执行了N年,并且事实证明并没有明显带来有些人所顾虑的问题。相反,欧盟尘肺病、职业中毒等传统职业病得到了很好的控制,也没有“冰山一角”的报道、信息和研究文章进入我们的视野。

    为什么?

    从职业医学的视角观察,是因为欧盟有确保无需职业健康检查者“先决条件”的保障程序,即:

    在判断某员工是否应该职业健康检查之前,雇主必须在职业健康检查团队职业卫生医师与职业医学医师的帮助下,先进行职业卫生调查与风险评估(详见《Introduction:Guidelines for occupational mendical examinations》)。“如果风险评估的结果表明,尽管采取了所有的保护措施,雇员的健康仍然面临重大风险,则应考虑由医生或适当合格人员进行的职业医学检查


如果没有上述风险评估的保障,欧盟指南或《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第4.5.4节及GBZ/T229.2-2010》所述的部分危害因素“不超标者不体检”情形,是无法实现的。比如:

    我在查阅某陶瓷卫浴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时,发现其“修坯”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CTWA和PE都远远低于OEL,甚至CTWAPE。由于我怀疑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于是到该企业进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发现“修坯”的工人作业岗位空气中肉眼可见粉尘妨碍视线……。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在判断某员工是否应该职业健康检查之前,雇主必须在职业健康检查团队职业卫生医师与职业医学医师的帮助下,先进行职业卫生调查与风险评估”的规定,部分危害因素“不超标者不体检”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其失去了“保证不超标的真实并持续真实”这一先决条件。

    我在《加油员不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处罚加油站吗:以苯为例说明真相》中,提及欧盟的一些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很多国家标准比欧美国家严格,但欧美国家有严格的SDS监管。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良好职业卫生状况的维持,有员工职业卫生知识基础教育、员工代表监督、工会监督、企业职业病防治医师或工业卫生师的职业信用、同行保险协会帮扶与监督政府帮扶、监管机构监督员现场抽查采样检测、职业健康检机构职业卫生医师在体检方案制定前的职业卫生调查与工人健康风险评估等保障,并且很多职业接触限值的行业标准与企业标准往往比政府规定的标准更加严格”。

    我国目前已经脱离了“贫穷落后、全民基础教育差”的境况,也已经成为世界GDP排名第二的国家。相信今后职业卫生监管与服务体系的改进,将会超过工业化国家,尘肺病、职业中毒等传统职业病也会变得罕见(详见他们是如何将传统职业病变得罕见(工业化国家职业卫生监管模式))。

    话说回来,在目前制度下,《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第4.5.4节及GBZ/T229.2-2010》并非完全不可执行。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一直持续接触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等职业危害因素浓度<OEL,或一直持续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浓度<OELs,并且一直持续无可导致健康损害的皮肤接触,当该劳动者不职业健康检查时,执法者应慎重对待。应慎重对待的法律依据,在《噪声真相:全聋无忌,忌者可留》的最后一段已经有详细描述。

    关于加油站加油员,参阅《加油站会有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吗》。

禁忌者不调离的条件




    目前,尚未见到任何国家有“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其所禁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这种规定(详见噪声真相:全聋无忌,忌者可留》的最后一段)。原因是,这种规定既不符合职业医学理论与实践,也会剥夺部分劳动者应有的就业权。

    无论是职业医学理论与实践,还是欧盟指南,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企业采取了相应的层级控制措施,根据职业健康检查医师风险评估的结果,证明其接触所禁忌的职业危害因素不会导致其健康损害时,仍然可以从事接触其所禁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欧盟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为有职业禁忌者上岗到接触其所禁忌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或继续从事接触其所禁忌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都提供了职业医学依据与保障。原因是:

    欧盟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与我国GBZ188的体检结论(目前未见异常、复查、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其他疾病或异常)不同,欧盟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是体检医师根据详细的职业卫生调查资料与体检结果进行医学评估的结果(“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短期关注的健康问题”、“在某些条件下无需关注的健康问题”、“无须关注的健康问题”)。


    欧盟对接触可呼吸性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浓度大于OEL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与体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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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业医学评估和建议(Occupational medical assessment and advice)

    只有在了解工作场所的情况和作业者个体的职业危害因素暴露情况时,才有可能进行职业医学评估。为此目的,必须根据Article 9 Council directive 89/391/EEC中的定义进行风险评估;它必须具体说明采取了哪些技术(工程防护)、组织(管理控制)和个人保护(PPE)措施。

2.1 评估准则(出具体检结果的原则)

2.1.1 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

    列出为工人体检时所发现的职业禁忌证。

2.1.2 短期关注的健康问题

    列出“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中那些可能会康复的职业禁忌证

2.1.3 在某些条件下无需关注的健康问题(虽然有职业禁忌证,但在在某些条件下,无需关注这些职业禁忌证,仍然可从事接触其所禁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如果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中列出的职业禁忌证不是很严重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体检医生应确定该人是否有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开始工作接触或继续工作。这种条件可能包括调岗到已知的可呼吸性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浓度较低的工作场所、缩短随访体检间隔(缩短在岗体检周期)等。

2.1.4 无须关注的健康问题

    上述以外的所有人(在他们的受雇不受限制的条件下)。

欧盟对接触苯大于OEL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与体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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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业医学评估和建议(Occupational medical assessment and advice)

    只有在了解工作场所的情况和作业者个体的职业危害因素暴露情况时,才有可能进行职业医学评估。为此目的,必须根据Article 4 Council directive 89/24/EC中的定义进行风险评估;它必须具体说明采取了哪些技术(工程防护)、组织(管理控制)和个人保护(PPE)措施。

2.1 评估准则(出具体检结果的原则)

2.1.1 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

    列出为工人体检时所发现的职业禁忌证。

2.1.2 短期关注的健康问题

    列出“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中那些可能会康复的职业禁忌证

2.1.3 在某些条件下无需关注的健康问题(虽然有职业禁忌证,但在在某些条件下,无需关注这些职业禁忌证,仍然可从事接触其所禁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列出体检中发现的下列情况:

    慢性炎症性皮肤疾病

    ☹明显的慢性结膜刺激症状

    如果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中列出的职业禁忌证不是很严重的疾病或身体缺陷,医生应确定患者是否有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开始工作或继续工作。这些条件可以包括:

    ☹技术防护(工程防护)措施

    ☹机构设置的职业危害保护(管理控制)措施,例如,限制接触职业危害的时间

    ☹调岗到已知涉及较低暴露水平的工作场所

    ☹考虑到个人健康状况的个人防护装备(PPE

    ☹更频繁的随访体检(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2.1.4 无须关注的健康问题

    上述以外的所有人(在他们的受雇不受限制的条件下)。

   欧盟对接触噪声超过LEX,8h=80dB(A)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与体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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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业医学评估和建议(Occupational medical assessment and advice)

    只有在了解工作场所的情况和作业者个体的职业危害因素暴露情况时,才有可能进行职业医学评估。为此目的,必须根据Article 9 Council directive 89/391/EEC中的定义进行风险评估;它必须具体说明采取了哪些技术(工程防护)、组织(管理控制)和个人保护(PPE)措施。

2.1 评估准则(出具体检结果的原则)

2.1.1 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

    列出为工人体检时所发现的职业禁忌证。

2.1.2 短期关注的健康问题

    列出为工人体检时所发现的耳道或耳廓的急性炎症等短暂的问题。这是由于耳道或耳廓的急性炎症等短暂的问题会导致在短期内不能使用听力保护器。

2.1.3 在某些条件下无需关注的健康问题(虽然有职业禁忌证,但在在某些条件下,无需关注这些职业禁忌证,仍然可从事接触其所禁忌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列出体检中心发现的下列情况:

  初次体检与随访体(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与离岗时体检)

    •列出存在“长期关注的健康问题”的职业禁忌证,当如果遵守某些条件,预期1kHz以上频率听力损失不会增加的情况。

    随访体检在岗期间体检与离岗时体检)

    补充检查噪音II噪音III已证明的下列人员:

    在至少一耳频率为2kHz、3kHz和4kHz的骨传导性听力损失的总和超过了表2的阈值,或3年内至少一耳听力损失增加了超过30dB。

    条件:

    •缩短随访体检的间隔时间(最好是12个月或24个月)

    •提供和使用特别选择的听力保护器(见第2.2节)

    •特别监督在工作场所听力保护器的使用

    •如有必要,应与公司达成一致,采取措施降低日常噪音暴露水平


2.1.4 无须关注的健康问题

    上述以外的所有人(在他们的受雇不受限制的条件下)。

    以上详见《结晶型二氧化硅粉尘的职业健康检查》《苯的职业健康检查噪声的职业健康检查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类似欧盟基于风险评估的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但如果有充分的职业卫生学与职业医学证据证明,职业禁忌者的作业不会因接触其所禁忌的职业危害因素而导致健康损害,并且这种状态一直持续时,执法者应慎重对待。应慎重对待的法律依据,在《噪声真相:全聋无忌,忌者可留》的最后一段已经有详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