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锅炉间(丁类、明火)的爆炸危险区域如何划分?电气设备防爆如何选型?

燃气锅炉房《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20》已定义为明火设备,但依据《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

依据一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20

下列用电场所可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且不可能有可燃气体侵人的区域:

2)可燃气体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10%的区域: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的附近区域,如燃气锅炉房等:

4)站内露天设置的地上管道区域。但设阀门处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依据二: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一般情况下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即引风机抽吸烟气的量略大于送风机的风和煤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量,这样就能保持锅炉炉膛负压,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

燃油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依据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燃气锅炉房的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根据以上规定,锅炉房应该可以认为是通风良好的场所。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