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修订,6月1日实施)主要负责人职责完整版
一、核心定位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二、法定核心职责(第十五条,共8项)
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刚性执行事项(第十六条,共5项)
除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外,主要负责人还必须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 每季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3.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四、主要负责人界定
主要负责人包括:
-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矿长等
- 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 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应履行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五、其他负责人责任划分
- 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承担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六、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等)
1. 未履行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 导致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资格限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