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自2019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时隔两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修订稿,但随后一直没有正式发布实施。


财政部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 财资便函〔2021〕83号)一直未能官方公布的原因之一是:第三次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正式生效。相关的管理办法需要要重新梳理,重新修订。


刚刚,应急管理部又重新发布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将很快实施生效。202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将迎来大变动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推动企业增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切实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座谈论证基础上,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起草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情况


(一)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


修订后《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1.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二类行业(企业)。一是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产品性质的特殊及生产过程的危险性,生产活动中易发生爆炸事故,属于高危行业,本次修订将其纳入适用范围。二是电力是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全局。目前我国有火力、水力发电等主要形式,以及核能、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发电形式。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等生产性工作。近年来,全球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发生频率和强度都呈现增加趋势,每年电力设备都遭受严重损失。随着电力系统规模不断扩大,新设备新技术新领域带来的新风险,特别是首台首套设备、特高压设备在电力系统推广应用,以及电化学储能的快速发展与规模化应用暴露出的新问题需要采取措施治理。同时,网络安全形势日趋复杂,构建新型电力系统面临新的安全风险挑战,保证电力安全对于保障国家安全、能源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福祉具有重大意义。考虑到电力行业安全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有必要加大电力行业安全投入保障。


2.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一是在交通运输领域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主要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是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大容量城市交通系统,其安全状况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二是将冶金企业调整为冶金和有色金属企业,与《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表述一致。三是明确了机械制造企业范围,同时修订了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品、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属性内涵。


3.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与煤炭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业同属于采矿业。基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其他非煤矿山开采的作业活动、安全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监管的差异化,本次修订将石油天然气开采单列,并对其行业属性内涵进行重新界定。


(二)调整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1.适度提高了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企业)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明确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标准的调整主要基于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安全投入状况,同时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分布广,自然发火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且随着工作面向深部延伸,受断层、水、火、瓦斯威胁更大,安全投入逐年增加。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根据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河南、湖北、湖省、四川、云南、新疆自治区等10个省(区)80余家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调查和研究测算,调整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即: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提升至每吨1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2元提升至每吨3元、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4元提升至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升至每吨2元。尾矿库方面,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升至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提取标准由每吨1.5元提升至每吨5元。考虑到实施闭库尾矿库后期危害治理投入较大,取消实施闭库尾矿库“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上限规定,以满足其安全投入需求。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高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5%上调到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原标准基础分别上调1.0%;其他类型建设工程提取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调0.5%。标准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各地反映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恶劣,铁路轨道建设工程多涉及地下工程,安全投入需求较大。此外,多数企业反映因受建设管理程序制约,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无法得到落实,低价竞标和变相挤占安全费用现象依然存在,《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0.5%上调到0.55%。对于危险品生产与销售一体化的企业,明确其销售环节提取安全费用时,以上年实际营业收入扣除内部生产与销售环节之间的互供收入为计提依据,以解决连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重复计提问题。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根据对湖南浏阳市、醴陵市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典型调查,重新调整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计提档次与标准。即: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0%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机械制造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增幅分别为0.35%、0.25%、0.05%。


考虑到部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已经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按基建矿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计提安全费用远不能满足安全投入要求。规定“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以上月原煤的实际产量为计提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2.单列并细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根据对中原油田部分下属分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新疆吐哈油田公司等单位原油和天然气开发板块近几年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调查和测算,结合中石油、中海油等单位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标准调整的分类意见,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采油、采气企业依据开采的石油、天然气产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气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每吨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气7.5元;地下储气库企业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提取;钻井、物探、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企业按照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1.7%提取。


3.交通运输、冶金和有色金属、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三类行业(企业)维持原标准不变。其中,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企业,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局意见,将“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修订为“军工危险化学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4.新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意见。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确定主要根据国家能源局的意见,电力供应企业提取标准是根据国家电网27家省电力公司营业收入和安全投入情况测算,并综合南方电网等电力企业意见基础上而确定。


(三)进一步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根据近几年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职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的奖励等支出内容纳入使用范围。此外:


1.煤炭生产企业: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智能化升级支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推广应用支出。


2.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增加了地下矿山冒顶片帮防治设施设备、尾矿库销库费用支出。

3.交通运输企业:增加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防灾监测预警设备、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备安全检测支出。


(四)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企业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当年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

二是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

三是将企业安全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

四是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五是明确了追责条款,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