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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管理基于风险的后果管理

根据当前的法律,企业只要出现: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就会因这一条被追刑责!

“我走上工作岗位才两年,人生才刚起步,无法承受、背负一个犯罪分子的罪名羞耻地生活下去。如果真被判处有罪,犯罪的污名将影响我一辈子的名声和前途,这些本不应承受的代价是我和我的家庭无法接受的。”一审被判缓刑的安全员蔡某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并请求法庭判其“无罪” 

非常多从事HSE/EHS或者安全管理的朋友在一起聊天时,常常显得非常苦恼,原因是他们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力不从心甚至是无能为力,无法掌控风险,于是整天内心忐忑不安,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焦虑症状愈加明显, 好像得了抑郁症似的。无他,只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由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共同承担,而作为员工的个体而言总觉得个人力量很渺茫,无所依靠。无数个事故案例告诉他们,他们只有可能有两个后果:

✔:安全做的好➙你好、我好、大家好;

✖:做的不好➙发生了事故,轻则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重则面临牢狱之灾。

HSE/EHS从业人员待遇不光不匹配责任,还经常被问责甚至判刑,像是背锅险,一出生就带有原罪,怎么做都是有罪的。目前,我国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管的执法责任边界,也就是对“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清单”范围缺少明确的界定,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也往往出现基层干部“不去检查是失职,去检查了是渎职”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例。

现实生产生活中的很多事故中,即使涉及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但是仍有一些安全管理人员屡被问责?我们不能排除事故案例中存在个性情况的因素,但事实上很多安全从业被追责的案例让人惶恐一生,即使到了我们“依法治国”的今天,仍然存在行政追责和司法审判的结果高度贴近道德审判、高度贴合社会普罗大众普遍预期的现象。 因为大家觉得一出安全事故,必定是因为安全管理不到位到位,于是就必然是因为安全人员监管不到位。类似平常吃饭总会有人买单一样,不管大家当时推杯换盏称兄道弟,最后总有一个人要买单,何况安全事故。大难临头各自飞,出了事故以后,就是你逃我逃大家逃,一个比一个推得更干净,这就是人性!

很多企业老板,经常调侃HSE/EHS职业,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从侧面反映了HSE所处的尴尬境地,辛辛苦苦忙碌却所得薪酬不多,却承担了较高的法律风险。

不断出台的文件和要求,让安全生产相关的从业人员人人自危却又侥幸逃脱,于是催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制度,即使你辞职后仍可能被刑拘!

所谓终身追责,就是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或(和)直接责任人员失职失责,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辞职、提拔或者退休,都将因此被追究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对于各种检查、各种资料填写、各种培训等疲于奔命,而忘记了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有其运转规律。每一位安全从业人员都是带着满腔热血和责任感从事这个行业,希望凭借自己的力量改变企业的安全管理现状,然而现实却很残酷。为了自己的生存,为了避责,形式主义不得成为安全人员的首选!迫不得已而为之。处处留痕才能避责免责,不然在法官面前百口莫辩。

“痕迹”就是“护身符”,“痕迹主义”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蔓延到一个很严重地步了。

因为全世界找不出一个100%尽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要专家查,肯定会查出问题,只是问题的大小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专家”来找问题,然后安全管理人员天天就忙于“怎么应付各类检查”,忙台账、做资料,根本没时间去管现场!这里面的道道,每个人都很清楚,敢怒不敢言。

然并卵,只要出了事故,“不到位、不及时”等描述总能给安全管理人员定个罪,难逃背锅的结局。

怎么办?

我们应该拥有屏障思维来管理自己的职业风险,应该基于风险的后果管理自己的职业,分成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选择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管控职业安全风险。当自身的能力和资源不足以管控职业风险时,更应该秉承一种理念: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多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合作,以相对较小的经济代价来管控风险,赢得自己的职业生涯安全。

成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联合央企大地财险、HSE风险服务公司安厦系统科技以及强大且具有刑事辩护专业的律师组成专家团队,转为HSE/EHS及安全生产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揽子的职业风险保障解决方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7项职责,是安全人员的基本职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能会作更具体的规定,但都是基于这7项展开的。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生产培训,记录安全教育生产培训情况;

(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以上我们为用户职业风险的事前、事中提供HSE合规性服务内容。

然而,即使像杜邦这种世界上安全领先的公司也无法保证100%不出事,我们一辈子从事工业,谁也不敢说没遇到安全事故,谁也不敢说他绝对不会因为安全生产事故被刑法。所以,我们还需要做好自己职业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并重点解决三个问题:谁帮我出钱,谁帮我挺身而出,谁能帮我自证清白。

我们国家对于事故调查有四不放过原则,在目前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下,事故调查的最重要目的便是追究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而追究责任又分为两方面:对政府主管部门来说就是顺利结案、实施行政处罚;对司法机关来说就是揪出涉嫌犯罪的人,让他们接受审判和刑罚。

事故调查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做询问笔录。可以说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人,很多都栽在这个环节。

因为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就先入为主地认为你们企业管理存在问题或安全员履职不到位了。整个询问过程,就会想方设法把你往“你有问题”这个已设定的结论上引。你可能觉得这很坑,但没办法,事故调查组的套路就是这么深。

这时你就得需要有高人来帮助你以免你掉进火坑,尤其是掌握应对事故调查的秘诀:搞懂套路,理清思路,不卑不亢,见招拆招。因为事故调查组无非就是想通过询问来证明你没有履职吗?那么你不卑不亢地逐一告诉他并且能够向对方证明和提供证据(照片、录音、会议记录等多种证据形式)

所以,我们必须懂法律,懂安全,懂技术,懂话术,懂规范,以便知道哪些该干,哪些必须干,哪些可以不干,干到什么程度才行。

仅仅作为一名HSE/EHS/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你可以要求自己学更多,懂更多。毕竟形势如此不利,除了靠自己,你还能靠谁?

别害怕,你还可以依靠我们!

我们还未用户提供职业风险的事后服务,解决用户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难、费用高的问题,也为用户提供难得的独立事故调查、取证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具体情况请关注成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也可以访问www.isa-hsse.com及大地财险、安厦系统科技等公司的自媒体如头条、抖音、公众号等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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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专业机构作用

案例:律师为企业家涉嫌污染环境罪成功辩护!

2018年8月3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就北京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小宁律师担任该案辩护人。

该案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无疑是环保领域一起典型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该案历时18个月,2017年3月2日叶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郑小宁律师认真研析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深入的把握和认识。同年4月,叶某被取保候审。期间,郑小宁律师对环境保护、环境污染评估及鉴定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进行了广泛的研究。2018年3月,通州分局侦查终结,向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后,郑小宁律师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的代码鉴别、特定行业中的不同要求、代码类别之间的关联分析;废物数量认定、处置方式、不同处置方式呈现出的结果性质;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数额标准、危害程度判断;环保部、司法部对于危险废物的鉴定机构资格及程序规定;刑罚的目的、刑法的谦抑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案件与普通行政违法案件的严格区分等方面,对该案进行了极具广度和深度的释法说理。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大数据分析,以京津冀地区为主,通过对2015-2016年间989个案例的研究,最终精选出30个最具典型性案例,对污染环境罪的行业分布、地域分布、行为处罚、辩护要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从中总结、提炼出可供借鉴的司法经验。

在此基础上,郑小宁律师先后两次向检察院提交了近3万字的律师意见书,并积极与承办检察官进行罪与非罪的意见交换。最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于2018年8月31日,做出“京通检公诉刑不诉﹝2018﹞133号”不起诉决定书。

关于污染环境罪,2011年以前,中国虽然已经确定了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例极少,基本上处于零判决状态。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立法,连续出台了多项环境保护制度,污染环境的行为日益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和相关司法配套制度,包括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环保领域作为一个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犯罪领域,涉及的往往也是众多的生产性企业。综合分析,该案尚不能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并且当地环保局已经对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在当前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对于该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检察院能够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彰显了司法人员不断提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充分体现出控辩双方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践行“尊重事实、忠于法律”的办案理念,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在追求公平正义面前的不懈共同努力。

相信在刑事司法辩护制度不断改进,企业生产经营不断规范的现实面前,刑辩律师能更好地揭示企业家刑事犯罪规律,关注企业家成长环境,助推企业合规管理与经营,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我们始终为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摇旗呐喊,我们认为每一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是英雄,是他们忍辱负重默默地贡献才有我们千万人的幸福安康的保证,没有他们,我们的社会将变得丑陋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