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柳塔煤矿综采预备队“12.9”工伤事故

一、事故简述

2006年12月9日8点班综采预备队生产一班在N2-5工作面出煤过程中,机组错完机尾后开始往机头割煤,当机组割到23#架时,当班班长田某发现42#、43#、44#、61#、62#支架光洁度低于200mm,安排支架工秦某、靳某、王某落加长段。在处理44#架时(最后一组架),将机头立柱卡块取下,未安装好,就接着去取机尾立柱一个卡块,约13:15分,秦某、靳某、王某三人操作取了机尾立柱一个卡块后,在取最后一个卡块时,靳、王二人退到45#、46#架处,秦某一人操作取另一卡块,顶梁突然下落,将面向老塘坐在电缆槽上的秦某压扑倒在支架上固定的编号牌上,造成支架工秦某眉骨、颧骨开放性骨折,腰椎第一节压缩性骨折,左眼视神经损伤,视力坏。

二、事故原因

1、支架工秦某在后立柱未升紧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就违章处理支架前立柱加长段,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该工作面在过断层期间采高不符合《规程》规定,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防范措施

1、各综队组支架工在处理支架加长段时,要严格执行措施规定,防止在处理支架加长段时顶梁突然降落。

2、工作面过断层过程中,在见底后要及时缓慢挑顶,保证顶板平整,逐步抬高采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3、机组司机在割煤过程中,要严格按规程要求割煤,当出现伞檐时,必须及时返刀挑顶,不得在留有伞檐的情况下强行继续割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