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嘴孜矿“12·10”井下斜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

  李嘴孜矿“12·10”井下斜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2月10日,李嘴孜矿运输二队中班班前会安排8人到W7采区底板下山,负责打运采煤二队27314工作面回收的工字钢棚。叶童春负责开绞车,刘传宝负责三道(上部车场)打点,班长带三人在斜巷下口负责打点和推车,死者李和军和陈一球在二道(中部车场)作业,陈一球负责打点,李和军负责扳道岔。15时26分左右,开始打运第一钩,共拉两车工字钢棚,车辆运行10米后,即当第一辆车从中部车场拉至斜巷段道岔尖轨时,两辆车突然向左倾斜(向北侧),并向左侧翻,侧翻的车辆将站在扳道器处的把钩工李和军头部挤在矿车与巷帮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该事故综合反映了事故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职工李和军严重违章操作及现场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了事故发生,触犯了20条红线中第14条规定: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包括自己)死亡的和第12条规定: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也违反了84条较严重“三违”界定第36条规定: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的。

  (一)直接原因:中部车场(二道)两辆运行的重车突然左倾侧翻,提前站在人行道侧准备扳道的把钩工李和军因躲闪不及被挤在矿车和巷帮之间。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存在隐患。巷道严重底鼓、炸浆,造成轨道质量差,事故点处轨道水平误差100mm;造成现场作业环境差,巷道两侧安全间隙均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管理不到位。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矿职能部门发现隐患,但没有落实巷修,现场凑合思想严重,造成事故

  三、处理决定

  1、许长山,区长,管理责任,行政撤职,待岗半年。

  2、方本年,党总支书记,安全教育不力责任,撤职,待岗半年。

  3、王本胜,技术科科长,管理不到位责任,行政撤职。

  4、朱红兵,调度所所长,管理不到位责任,行政撤职。

  四、防范措施

  1、加大隐患排查的力度,当发现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整改,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必须严格按照斜巷打运安全管理规定和作业规程进行作业,杜绝违章打运。打运期间人员严禁进入打运范围,必须进入躲避硐。

  3、加强作业环境的治理,给职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