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08年1月9日,谢一矿采煤三队473B6工作面发生一起落炮崩人事故。1月9日早班11时40分工作面放炮结束,当班放炮员验炮后,在自己记录本上记录放炮完毕,没有落炮,并和中班放炮员进行了交接。13时15分左右,中班采煤人员赵某在距上风巷5米处用手镐刨煤时,引爆底部落炮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人身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直接原因:验炮不认真。早班放炮员在炮后积煤较多、不能判断底部是否落炮的情况下就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确认无落炮,并和中班放炮员进行了交接,中班放炮员在积煤清理后进行二次验炮就允许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施工。
(二)间接原因:早班采煤班长责任心不强,和放炮员共同验炮时,在不能判断底部是否落炮的情况下就和中班采煤班长进行了交接。
三、处理决定
(一)早班放炮员李同喜、中班放炮员张和生现场验炮均不到位,对事故均负直接责任,待岗一年。
(二)范仁好,通风区放炮班班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尹若胜,采煤三队早班班长,现场验炮不细,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张和平,通风区放炮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刘某某,通风区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刘明真,通风区党总支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炮后验炮程序,并严格二次验炮制度,二次验炮正常后方可进行底部施工。
(二)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对潜在隐患的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