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严问责更要查腐败

2005年2月14日,大年初六,当举国沉浸在春节的喜庆中时,辽宁孙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200余条鲜活的生命被吞噬。2004 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发生矿难,166名矿工全部遇难;2004 年10月20日,河南大平煤矿瓦斯爆炸,148名矿工遇难……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2004年全年我国共发生煤矿死亡事故3639起,造成6027人死亡。而近几年来,我国因各类生产事故死亡的人数每年都在10万人以上,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以罕见的篇幅提到了煤矿安全生产。矿难,这个沉重的话题,也成为两会代表及委员关注的焦点。   矿难:一个沉重的话题   矿难频发,以至于媒体以“带血的煤”、“煤吃人”来形容这似乎无法遏止的灾难。全国人大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宝明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近200倍,俄罗斯的10倍,印度的12倍。安全生产不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直接的损失,对广大群众、事故的受害者以及其家庭的巨大心理创伤更是难以估量,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有关专家指出,矿难具有令人痛心的“时代背景”。张宝明委员认为,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又处在工业快速发展时期,生产规模急剧扩大,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加上安全技术培训相对滞后,导致事故发生率增加。“尤其是近几年煤炭供需紧张,价格攀升,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一些企业急功近利,超限超负荷开采,忽视安全,要钱不要矿工的命。”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政协原主席安启元说,有些企业只顾赚钱,安全生产喊得紧,抓得松;生产责任制挂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只讲完成产值利润,不讲职工安全,把职工当做赚钱的机器人。他特别提到了陕西陈家山煤矿事故:在事故发生前5天,一个工作面着火了,有的工人不想下井,领导叫下去。就这样工人下去后一边灭火一边干活。井下瓦斯含量超标,瓦斯检验员发现后当天就报告到了矿上。但矿长关心的是“今天的产量是多少”,始终未提瓦斯超标之事。矿上更没有下达停产处理的通知,终于酿成大祸。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社长黄泰康也指出:“我国20多年的经济增长过度依赖资源消耗, 2003年我国GDP占全球GDP的不到3%,而同年消耗的钢材、水泥、煤炭、电分别占世界消耗量的30%、40%、 30%、13%。”“根据经济预测,今后几年我国对煤炭、矿石等能源和原材料仍将处于高需求状态,市场的拉动必然会导致这些行业利润可观。面对这个诱惑,一些矿厂尤其是一些私营矿厂主必然‘顶雷’而上。在现有安全生产措施没有得到根本改进的前提下,‘煤吃人’的现象就难以销声匿迹。”黄泰康有些忧心地说。   问责:一个越来越高的呼声   就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刚刚上任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国监总局的工作措施,首先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把责任从领导落实到班组、车间、个人;政府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地方政府要对其辖区内的所有企业负有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也要落实责任,而国家安监总局则加强立法执法监督检查,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问责制。李毅中说,安全生产问责制关键是要建立一个严格科学合理的追究事故责任制度。   为遏制矿难,矿难多发地的山西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强令: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每人20万元;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这个重大制度改进,大大增强了煤炭企业生产的风险意识,增加了企业主的成本,高扬了人的价值。但这是否能够成为化解目前僵局的法宝呢?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发出诘问:“以前总是小煤窑出事,现在小煤窑都关了,国有大煤矿却矿难频出,这是为什么?”郑成思认为,除了企业的原因外,还与地方领导片面的发展观有关,仅仅给企业“治病”解决不了问题,关键得对领导问责。   两会上,“对矿难必须问责!”已经成为越来越高的呼声。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邢台市委书记董经纬说,我国各类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是由于重生产轻安全造成的。这说明,“以人为本”的观念还没有落到实处,反映在领导干部身上就是政绩观的问题。董经纬委员认为,必须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姚大福说,制止矿难发生应健全政府问责制度。他说,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建立刚性的责任机制。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刘宝琦谈到矿难时,眼里含着泪水,他呼吁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对那些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一味追求金钱的不义之徒进行严惩。   在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提案中,致公党中央认为,要明确职责,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安全生产,建立适合煤矿企业作为特殊行业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制和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坚决制止和查处部分领导参股、合股煤矿生产经营现象,严厉打击小团体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对不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要加大追究、处分力度。同时,要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真正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问题。   法制:一个必须完善的根本性保障   根治矿难需要问责,但如何问责?两会上,代表委员们认为,问责还需要修改完善目前的法律,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对安全事故责任人惩治不严,法律责任伸缩性大的现状。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气象局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徐一鸣委员呼吁,依法治矿,需要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田文华指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安全监管工作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是原因之一。田文华建议,要加快补充立法,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确立安全生产综合执法部门权威。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长朱友林代表说:“遏制矿难关键是针对性创建一些制度。可以设想,如果那么多在危险的‘高压线’边上徘徊的企业,不承担或是能够逃脱其安全风险成本约束的话,再密集、再高调的安全检查也难以落实。”   而致公党中央则在提案中建议: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法。在提交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提案中,致公党中央认为,频发的矿难和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有关。提案认为,这首先表现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有的缺乏针对性,有的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发展的需要,可操作性差。其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煤矿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提案建议,修改现行的煤矿法规,使其更具有针对性、严厉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借鉴国外产煤国的做法,将现行的《煤矿安全规程》、《细则》、《规范》、《标准》合一,制定一部煤矿安全生产法,使之系统地涵盖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   渎职:检察机关必须严查的腐败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下属各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检察、公安、环保、劳动保障等部门落实强制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雇主责任制;特殊行业推行强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引入国家检察机关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完善生产事故责任的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制度。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以罕见的篇幅提到了煤矿安全生产:“当前,要把煤矿安全作为突出任务,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加大对煤矿安全设施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报告透露,国务院决定今年安排30亿元建设资金,支持国有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   我们期待,2005年,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