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办字〔2005〕88号

关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5年8月7日13时30分,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黄槐镇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123名矿工被困井下,事故正在抢救中。大兴煤矿原为地方国有煤矿,1999年破产改制为民营股份制企业,由于开采30年,该矿上部老采空区存在大量积水。改制后经有关部门设计留设条带隔水煤柱,对深部煤层进行开采,设计能力3万吨/年。初步判定该矿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属非法开采;7月14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透水事故后,省政府决定煤矿停产整顿,但该矿没有执行,属违法违规开采;初步了解该矿上半年采煤5万吨,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事故前井下作业人员多达127人,属严重违规违章;事故后不报案,矿主和主要责任人逃匿,属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了重要批示。广东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被困矿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负责同志在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抢救。目前,事故矿井已开始排水,逃匿的责任人员已全部缉拿归案,国务院已成立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广东省梅州市发生了两起特大透水事故,充分暴露出工作上的漏洞,说明对事故查处不严、整顿不力,对安全生产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监管不力,教训极为深刻。

  7月1日到8月8日,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46起,其中有27起是应关闭取缔或已责令停产整顿矿井违法生产造成的,约占60%。这表明应关闭的煤矿特别是小煤矿的停产整顿工作没有严格落到实处。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再次暴露了停产整顿矿井擅自违法组织生产的问题,后果极其严重。

  据统计,7月13日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到期时,全国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为5290家;已受理经审核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又有近2000家,目前这些必须停产整顿的7000多家煤矿,相当部分并未真正停产整顿,或假停真开、明停暗开,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将成为引发事故吞噬生命的陷阱,就难以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吸取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8.7”事故教训,全面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对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重大项目纳入技术改造,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决不能怀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违法、违章组织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分别加强日常监管、开展重点监察,有力推进煤矿企业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对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及时下达指令,明确期限,加强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分别抄送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工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收回工商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抄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监督煤矿停产整顿。要求停产整顿矿井制定整顿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对停产整顿要规定最后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许可标准,坚决关闭。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于8月31日前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名单及其停产整顿的期限,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自8月份开始,每月底上报停产整顿矿井本月的整改落实情况及下月的整改计划。国家煤矿安监局将进行抽查。

  三、对整顿无望、停而不整、违法生产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对整顿无望的矿井,要通知地方人民政府立即关闭。对停而不整、明停暗开、违法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从重处罚,通知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要及时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进度,做到合格一家颁发一家。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管,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要及时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

  四、落实联合执法,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五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要求,积极协调地方政府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地方政府授权煤矿安全监管或监察机构牵头的,要积极组织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电力等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要积极与当地行政监察、公安部门及检察院、法院沟通,邀请他们参加联合执法。对确定关闭的矿井,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炸毁井筒,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遣散从业人员。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依法严惩责任人员。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要依法严惩。一是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要依法坚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的1至5倍处以罚款。二是严肃行政责任追究。要按照党纪政纪从严追究责任,要吊销煤矿负责人资质证书,五年内不许从事煤矿管理工作,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以及腐败等问题。三是加大刑事责任追究的力度。对非法生产造成重大事故和其它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者,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要认真查找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落实的问题,认真整改。当前要特别注意研究和解决对停产整顿矿井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的监督问题。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主动接受监督。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责令关闭的矿井,都要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顶风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案例,要公开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煤矿安全整治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参与监督。

  七、主动取得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活动和对停产整顿矿井监管的责任,组织联合执法。要求各市(地)政府向重点产煤县(市)派驻安全督导组,各县区、乡镇政府对所有停产整顿的小煤矿派驻安全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局接到此通报后,要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类煤矿;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转发至有关部门、产煤市(地)、县(市)、乡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