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9.4”重大瓦斯爆炸伤亡事故结案

12月15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9.4”重大瓦斯爆炸伤亡事故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24名事故责任人被追究处罚,其中9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余15人分别受到撤职、免职、降级、党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河西八矿被处以事故罚款195万元,并由阜新市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2008年9月4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北八路斜下探查道二平巷掘进工作面右前方的一平巷六上山采空区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 2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887.4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相继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付建华等一行6人连夜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辽宁省委书记张文岳、省长陈政高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副省长李佳于事发当日亲临事故现场,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抢险救援工作。

  接到事故报告后,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监察厅、公安厅、总工会、检察院等部门领导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展开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二平巷掘进工作面与一平巷的六上山采空区煤柱小于最小爆破抵抗线,六上山采空区瓦斯积聚的浓度达到爆炸界限,掘进工作面爆破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该矿管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政府监管,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乱采乱掘,打假闭掩盖违法生产行为,违章指挥工人作业;采用国家禁止的巷道式方法采煤;无作业规程;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放炮时不使用水炮泥,经常使用煤块、岩粉封堵炮眼;掘进工作面没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回风串联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入风侧未设置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采空区不及时封闭;采、掘工作面没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不执行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制度,有空岗、漏检现象;瓦检员数量不足,存在无证上岗;矿井管理人员、瓦检员、电工、班长等人员下井均没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技术管理薄弱,不能满足指导安全生产需要;不认真执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新工人不经安全培训就下井作业。煤炭监管部门人员工作不到位、政府对监管部门监督不力。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第八煤矿“9.4”重大瓦斯爆炸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如下:

  (一)冯玉芳,河西八矿生产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朱国华,中共党员,河西八矿技术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做出处理后,建议由地方纪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陈国辉,河西八矿安全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佟少军,河西八矿管理副矿长,代替矿长负责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冯加平,河西八矿矿长、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吊销其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宋玉安,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煤炭办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七)李俊良,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煤炭办安检员(临时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并建议由地方纪检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八)李汉阳,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监管员,事故煤矿奥运安保包矿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九)李宝庆,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技术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十)王显廷,河西八矿机电副矿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

  (十一)王洪学,河西八矿技术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10000元。

  (十二)郭庆杰,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主管工业副镇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三)张建发,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镇长、党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镇长、党委副书记职务。

  (十四)朱弘宇,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团主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五)王忠良,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安检科负责人、党支部委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六)刘英杰,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七)白一光,中共党员,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局长职务。

  (十八)王宝华,阜新市清河门区政协副主席、城建局副局长,奥运期间事故煤矿安保包矿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九)吕铁良,阜新市清河门区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十)黄宝浩,阜新市清河门区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区委副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十一)胡景林,中共阜新市清河门区区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十二)刘锡富,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十三)李志民,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四)黄之峰,阜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警告处分。

  对河西八矿其他奥运包矿人员及事故责任人员,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由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河西八矿处以罚款195万元。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吊销河西八矿有关证照,由阜新市人民政府对河西八矿依法实施关闭。

来源:东北煤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