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两起瓦斯事故 二十人受处罚

 四川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在成都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宜宾市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5”重大瓦斯事故、幸福煤矿“10·12”重大瓦斯事故处理情况,金河煤业公司法人代表邓仕民、幸福煤矿法人代表应健等6人涉嫌犯重大事故责任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兴文县副县长徐秋华,江安县委常委、副县长董大华等14名行政监管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08年9月5日2时52分,宜宾市兴文县金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8人,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00万元。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和技术分析认定:金河煤业有限公司“9·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在严重突出危险区,防突措施不到位,在发现有明显突出征兆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继续施工顺煤层瓦斯抽采钻孔时震动煤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的当班班长专职防突员任奉强、瓦检员鲁福祥,鉴于其均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副矿长梁远兵,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注销其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

  法人代表邓仕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矿长王能启、矿技术负责人何良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他们的行为均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8年10月12日12时50分,四川省江安县红桥镇幸福煤矿(以下简称幸福煤矿)+110m石门与k2煤层运输巷交岔口处发生一起瓦斯事故,死亡10人,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察和技术分析并结合技术专家组意见认定,江安县红桥镇幸福煤矿“10·12”瓦斯事故是一起在急倾斜松软突出煤层内,防突措施不到位,+110m石门揭煤点冒高处支护失稳诱发引起的一起煤与瓦斯突出重大责任事故

  安全员杨世奎负责,+110m石门与k2煤层运输巷岔口处揭煤点当班支护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现场管理不到位,支护质量监督、验收不严,致使揭煤点冒高处支护质量差、强度不够、稳定性差,导致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决定免于处罚。

  矿长陈昌甫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矿长姚星付,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法人代表,矿安全生产领导组组长应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他们的行为均涉嫌犯重大事故责任罪,决定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金河煤业 “9·5”重大瓦斯事故中,驻矿安监员涂庆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决定解除聘用合同;古宋镇安监站站长秦宝,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撤销其站长职务;兴文县安监局煤矿管理股股长曹光文,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兴文县安监局局长何辉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兴文县经商局煤炭行业管理股股长涂会明,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兴文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刘卫,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兴文县古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马仕骏,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兴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徐秋华,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兴文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张平,兴文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决定对其诫勉谈话。

  相关责任单位金河煤业公司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罚款150万元。

  在幸福煤矿“10·12”重大瓦斯事故中,行政监管人员姜方清,江安县安监局矿山股干部兼幸福煤矿驻矿安监员,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陈恒奎,江安县安监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林浩江,江安县安监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记过处分;胡祥伟,中共江安县红桥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联系幸福煤矿,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董大华,中共江安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警告处分。

  对相关责任单位江安县红桥镇幸福煤矿,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罚款100万元。

  同时,责成宜宾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兴文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向宜宾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责成古宋镇和红桥镇人民政府、兴文县安监局、经商局和江安县安监局分别向兴文县人民政府、江安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来源:四川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