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庆兴煤业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和龙市庆兴煤业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4月20日13时26分,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33.5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国务委员王勇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解救被困人员、查清事故原因、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立即做出指示,并委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连夜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传达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对核查事故伤亡人数、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伤员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提出要求。吉林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副省长谷春立带领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月22日依法成立了以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惠宇雷为组长,由吉林煤矿安监局和吉林省监察厅、安监局、公安厅、总工会、延边州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及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兴煤业公司)属于私营企业,现有四对生产矿井,分别是庆兴煤矿、松下坪井、长才二井、长才二井二区(达里洞井),法定代表人为葛强。庆兴煤矿位于和龙市南坪镇庆兴村境内,始建于1995年11月,1998年7月投产,设计能力15万吨/年,2000年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2012年4月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降至12万吨/年。

庆兴煤矿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均在有效期内。该矿2012年生产原煤7.7万吨。2013年到事故发生前,生产原煤2.9万吨。全矿共有职工180人,分三班作业。

该矿采用斜井片盘开拓,三段提升,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方式,主井、副井入风,风井回风。总入风量为2350m3/min,总回风量为2390 m3/min,地面风井安装两台4-72-1/№20B型主要通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2011年经省能源局批复,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瓦斯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1.34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为7.06m3/t,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Ⅱ类自燃,煤尘具有强爆炸性。

(二)违规违法生产情况。

事故发生前,矿井在+246m标高新三段暗绞布置了2个掘进工作面,分别掘进60米和150米。

该矿隐瞒位于三段暗绞+285m~+74m标高的三处作业地点,其中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三段十二路回撤(回撤前为开两帮出煤)、十五路回撤。三段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面开采MC3煤层,煤层平均厚度4.3米,煤层倾角29~37°,从三段十一路车场掘送上下顺槽,在下顺槽掘上山与上顺槽贯通,打眼放炮落煤。采用三台5.5kw局部通风机供风,其中一台给上顺槽供风,二台给下顺槽供风。

该矿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故意隐瞒违规违法开采区域,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

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后,省政府于3月30日召开视频会议,要求全省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会后,庆兴煤业公司虽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公司所属矿井,但庆兴煤矿以防止工人流失为由决定不停产,4月1日后,庆兴煤业公司有关领导到该矿下井检查,对违规生产行为没有制止。

迫于上级有关部门频繁检查,该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曾停产3天,其余时间一直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4月10日,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对该矿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时,该矿同样采取打临时密闭方式,隐瞒了三段暗绞绞车道以下三处违规作业地点,以欺瞒手段,骗取监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抢险救援过程

4月20日白班,矿井入井作业人员72人,其中新三段区域两个掘进工作面27人、注浆队8人;三段暗绞十一路巷道式采煤工作面12人、三段十二路回撤作业地点5人、三段十五路回撤作业地点3人,其它管理和辅助人员17人。作业人员在技术矿长黄喜春带领下,于8时入井。13时26分,在井下副二段绞车房检修绞车的机电矿长张玉祥听到一声闷响,几秒钟后,绞车房充满灰尘,张玉祥按电话上的呼叫器问发生什么情况,九路人员说发生爆炸了,张玉祥立即向地面调度室报告了事故。生产矿长李继文和安全矿长王文军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人员入井抢救,并向公司总经理刘志刚汇报,请求救护队救援,董事长葛强在到达井口后向和龙市政府报告了事故

事故发生后,井下人员第一时间组织自救,先后在九路主副井交岔点、三段十一路车场、三段十二路、三段十五路救出9名受伤人员,运送到安全区域。14时42分,庆兴煤业公司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救援电话,15时10分到达矿井并入井救援。经井下侦察确认在九路变电所门口、九路三段暗绞绞车房、三段十一路车场、三段十一路回风道、三段十二路回撤作业地点共有18人遇难,并在三段十二路交岔点处救出3名受伤人员。

延边州、和龙市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全力组织施救,截止21时10分救援结束,共救出受伤人员12人,遇难人员18人。

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政府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精心治疗受伤矿工,迅速落实相关政策,妥善做好遇难矿工家属的安抚赔偿工作,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蓄意隐瞒作业地点,在+214m标高三段十一路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造成瓦斯积聚,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1)拒不执行政府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庆兴煤矿拒不执行3月30日省政府视频会议关于所有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的指令和要求,不但不组织隐患排查整改,而且还在停产整改期间严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为达到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目的,该矿还于3月30日至4月1日,擅自将地面火药库内2034Kg炸药和4560枚雷管转移到井下,以逃避公安机关火工品收缴。

(2)隐瞒作业区域,逃避监管监察。为逃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该矿蓄意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采取临时封闭暗绞三段绞车道、提供虚假图纸资料、不上传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区域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和不为隐瞒区域作业人员发放人员定位识别卡等欺骗手段,隐瞒非法开采区域。

(3)矿井技术管理混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庆兴煤矿依法办矿意识淡薄,不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在事故区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从而造成瓦斯大量积聚。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庆兴煤矿不按规定配齐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数量不足,以兼职代替专职;不按规定编制爆破说明书,随意确定炮眼深度、角度、装药量和封孔长度;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

(5)庆兴煤业公司安全责任制形同虚设,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庆兴煤业公司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设置的安全检查处未配备人员,不能履行安全检查管理职能;不落实省政府停产整改部署和要求,默许和纵容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开采。

2.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对庆兴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工作不到位。

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煤炭事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庆兴煤矿日常监管工作不认真。虽多次对庆兴煤矿进行检查,但没有发现庆兴煤业公司和庆兴煤矿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不足、不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等问题;仅凭矿井管理人员介绍说该区域已经停止作业活动并打了密闭,没有到该区域实地核查,对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和龙市公安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工作不细致,对庆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庆兴煤矿存在非持证人员代签、代领、代发火工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并作出处理。

(2)对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问题失察。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3•29”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省政府要求全省煤矿一律停产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延边州安监局、和龙市政府、和龙市安监局、和龙市煤炭局在4月3日对庆兴煤矿检查过程中,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发现庆兴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问题。

(3)对停产整改期间煤矿火工品监管不力。和龙市政府落实省政府4月3日“停产期间坚决停供火工品”指示精神不力,部门之间没有沟通配合,未形成对煤矿火工品的监管合力,致使庆兴煤矿井下存有大量火工品,为庆兴煤矿在全省煤矿停产整改期间违法违规生产创造了条件。和龙市公安局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停产整改期间收缴封存火工品的要求不及时、不严格。

(4)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复产验收工作不认真。和龙市政府在落实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煤矿停产整改工作中,对企业隐患排查监督指导不力,在对庆兴煤矿验收过程中,不认真、不全面,没有发现庆兴煤矿隐瞒三段暗绞以下作业地点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问题,给事故的发生留下重大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秦成军,放炮员。事故当班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违章放炮,造成瓦斯爆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