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作业事故案例
1. 2017.10.05 南京市秦淮区某婚礼企划中心“10•5”物体打击亡人事故
伤亡与损失:造成1人死亡(男1996.4,南京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兼职),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核心经过:在婚礼企划中心的卸货过程中,卡车上的钢板掉落,砸中一名正在卸货的工人。
核心原因:直接原因:姜某兵(司机)在货物装载中及开门卸货时,对危险因素估计不足。间接原因:袁某(舞台设备提供方)在组织装卸作业时,未向从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婚庆中心将舞台搭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且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责任追究:姜某兵(司机)移交司法机关;袁某(舞台设备提供方)移交司法机关。婚庆中心,吊销营业执照。
2. 2023.05.07 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某工业区3号“5·7”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
伤亡与损失:造成1人死亡(搬运承揽人沈某泉),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核心经过:沈某泉独自一人在货车车厢内搬运瓷砖。他解开固定大规格瓷砖的捆绑带后,在移动瓷砖时,瓷砖发生倾倒,将其挤压在狭窄的车厢内侧致死。
核心原因:
直接原因:沈某泉在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货厢移动瓷砖,立式摆放的瓷砖受到扰动倾倒,且作业空间狭窄。
间接原因:沈某泉安全培训不足;收货方某公司未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也未对作业进行有效现场管理。
责任追究:
个人:沈某泉(已死亡,不予追究)。
单位:深圳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和吴某彪(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03条:单位5万以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万以下。
3. 2023.05.26 广东省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5.26”物体打击重伤事故
伤亡与损失: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1万元。
核心经过:货车司机王某勇在卸货时,为整理货物,半蹲在玻璃固定架侧面直接用膝盖顶住玻璃并解开捆绑带。捆绑带一解除,钢化玻璃立即倾倒,砸中他并导致其重伤。
核心原因:
直接原因:王某勇在未采取防倾倒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解开捆绑带。
间接原因:涉事公司(广东省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责。
责任追究:
个人:王某勇(直接责任人,受伤,免予追究)。
单位:广东省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议不处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95条 上年收入40%罚款。
4. 2025.04.06 博罗长宁某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4·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伤亡与损失:造成1人死亡(装卸工人,男20岁),直接经济损失暂定30万元。
核心经过:主要负责人钟某某接到货拉拉司机电话,该厂订购的螺纹检测机到达,通知主管杨某卸货。主管杨某在未评估设备重量的情况下,拒绝使用叉车建议,擅自指挥工人人力搬运,导致机器倾倒砸中工人,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核心原因:
直接原因:主管杨某不清楚货物重量的情况下,以下班时间无法找到叉车为由,盲目指挥人力搬运超重设备。
间接原因:工人安全意识不足,员工对于风险隐患的判断意识不足。
责任追究:
个人:主管杨某(违章指挥,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钟某某(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单位:某精密五金制品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相对完整,安全管理台账比较齐全,员工培训教育开展过程比较清晰,记录基本完整,履行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5. 2025.10.12 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廊公路4600号“10·12”物体打击一般事故
伤亡与损失:造成1人死亡(司机张某伟)。
核心经过:魏某敬在无其他固定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解开了半挂车车上的绑绳,导致上层镀锌钢管瞬间滑落,砸中正在两车间捆扎绑绳的张某伟。
核心原因:
直接原因:魏某敬擅自解除绑绳导致货物失稳;堆场负责人徐某安排车辆并排作业,未制止作业人员在行车吊物下及两车之间穿行、操作的危险行为,现场管理混乱。
间接原因:某公司(堆场管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对外来作业人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责任追究:
刑事责任:堆场负责人徐某(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某公司(堆场管理单位)(行政处罚50万元,沪金应急﹝事故﹞罚﹝2026﹞000001号)。
公司内部处理:魏某敬(被建议由所属公司按内部规定处理)。
6. 2025.11.12 闵行莘庄苏州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11·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伤亡与损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6万元。
核心经过:花池底部木制托盘承压变形,作业人员解除捆扎绑带时未发现该情况,绑带解除后,叠放的花池重心失衡倾倒,砸中地面作业人员。
核心原因:
直接原因:花池底部木制托盘承压变形,绑带解除后重心失衡倾倒。
间接原因:分包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无司索指挥证的作业人员进行吊运指挥工作,未制定吊运、安装的作业方案,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正确辨识安装现场存在的风险,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总包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存在未履行统一协调管理及监理职责等问题。
责任追究:分包单位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局处理(罚款55万元,沪闵应急罚﹝2026﹞1031号)。
7. 2026.01.07 博罗园洲李屋村“1·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伤亡与损失:造成1人死亡(卸货工雷某清,男66岁),直接经济损失约113万元。
核心经过:7时54分,临时工刘某仁在车顶往车底移动轮胎时意外失手,轮胎跌落(高度约2米)砸中在车尾接应的雷某清,导致其于1月21日抢救无效死亡。
核心原因:
直接原因:刘某仁在卸货作业移动轮胎时,未充分观察作业环境,在现场存在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将轮胎从车顶推下。
间接原因:经营者李某兵属于无照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配备防护安全防护用具、未落实交叉作业安全监护;死者雷某清本人也未佩戴安全防护器材,未充分观察交叉作业现场情况。
责任追究:
个人:死者雷某清(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刘某仁(已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采取强制措施);李某兵(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货车卸货过程中因“绑带松脱”导致的物体打击事故,其核心共性规律如下:
- 事故直接原因
:几乎都是由于作业人员在未固定货物、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或未确认环境安全的条件下,直接解开或剪断用于固定货物的绑绳/绑带,导致原本依靠绑绳维持稳定的堆垛瞬间失稳,货物倾倒或滑落伤人。 - 事故间接原因:
- 安全管理缺失:作业单位或收货单位未制定有效的装卸货安全规程,或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
- 安全培训缺位:作业人员(包括货车司机、装卸工、承揽人)普遍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风险辨识能力,盲目冒险作业。
- 交叉作业无序:多辆车同时作业、人员进出危险区域等管理混乱问题,加大了事故风险。
- 责任追究特点:
- 直接责任人(死亡或重伤)通常因本人已死亡而免于追究责任,但在一些案例中,如上海金山案,操作绑绳的魏某敬仍被要求内部处理;在博罗园洲案中,推落轮胎的刘某仁直接被刑事拘留。
- 现场管理人员(如主管、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因违章指挥或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如未制止危险行为)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这是最常见的处罚对象之一。
- 生产经营单位(运输公司、收货方、劳务公司)因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如培训不到位、制度缺失、隐患排查不力)被处以行政处罚,严重者法定代表人也被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