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5·16”事故调查:为何总工“量刑过重”?常务副经理“难辞其咎”?
转载。
摘要本文针对2023年5月16日发生在四川省凉山州G4216线宜金高速公路XJ15标段西苏角大桥的盖梁模板支架垮塌事故(以下简称“5·16”事故),在综合考量工程技术特性、现场管理架构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与常务副经理(生产负责人)的责任认定逻辑进行了穷尽式的深度剖析。文章首先复盘了事故发生的时空背景与技术环境,揭示了在深山峡谷高墩施工场景下,临时支撑体系(Temporary Structure)作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面临的极端风险特征。随后,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解释,构建了“技术理性缺失”与“管理权力滥用”的双重归责模型。研究发现,在“5·16”事故与同项目群“8·21”山洪灾害的双重叠加效应下,监管层采取了“提级管控”与“挂牌督办”的非常规处置模式,这直接重塑了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烈度。针对项目总工程师,本文论证了其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验算及验收环节的“实质性审查义务”,指出技术失察并非单纯的过失,而是对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的放弃;针对常务副经理,文章剖析了其作为资源配置核心与现场指挥中枢,在工期压力与安全投入博弈中的决策失衡,确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穿透式刑责逻辑。通过对两类核心关键岗位履职行为的法理与技术解构,本文旨在为类似复杂山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责任界定提供学理支撑与实践参照,并探讨在高压监管态势下,工程技术人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风险防御机制。
关键词: 宜金高速;盖梁支架垮塌;责任认定;项目总工;常务副经理;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我国西南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正处于向“深水区”和“无人区”攻坚的关键阶段。G4216线成都至丽江高速公路宜宾至攀枝花段(简称“沿江高速”),因其穿越横断山区、沿金沙江断裂带布线,被誉为国内在建高速公路中“技术难度最高、施工环境最恶劣”的项目之一。
图:因其穿越横断山区、沿金沙江断裂带布线,被誉为国内在建高速公路中“技术难度最高、施工环境最恶劣”的项目之一。
然而,工程建设的宏大叙事往往伴随着极高的安全风险。2023年5月16日,沿江高速宜金段XJ15标段西苏角大桥发生盖梁模板支架垮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这一事故并非孤立事件。仅仅三个月后,同一建设走廊内的金阳县“8·21”山洪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失联,暴露了该区域建设管理体系的深层脆弱性。两起事故的接连发生,促使交通运输部与四川省政府启动了历史上罕见的严厉追责程序,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实施了“顶格处罚”。
在这一背景下,项目核心管理层——特别是项目总工程师与常务副经理——成为了责任追究的风暴眼。传统的事故分析往往侧重于直接作业人员的违规操作(如工人未系安全带、螺栓未拧紧),而忽视了管理层级在“致害因素孵化”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项目总工程师掌握技术方案的“生杀大权”,常务副经理掌控现场资源的“调度中枢”。探讨这两个岗位的责任认定逻辑,不仅关乎司法公正,更深刻影响着工程行业的人才结构与管理导向。如果处罚过轻,无法遏制“重进度轻安全”的顽疾;如果处罚过重或逻辑不清,则可能导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恐慌。因此,本文旨在以“5·16”事故为切入点,运用法学、管理学与土木工程技术的跨学科视角,详细论证对这两类关键少数进行严厉处罚的法理与技术合理性。
1.2 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5·16”事故中的两类核心责任主体:
项目总工程师(Project Chief Engineer): 负责项目技术管理体系、专项方案审批及技术交底的最高技术负责人。 常务副经理(Executive Deputy Manager): 协助项目经理全面主持现场生产、进度控制与资源配置的高级管理人员。
研究方法采用:
规范分析法: 依据《刑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建责任认定的法律框架。 案例复盘法: 结合公开的事故通报与同类支架垮塌事故的技术特征,还原事故演化路径。 比较分析法: 引入“8·21”灾害追责案例,分析“提级管控”背景下的处罚尺度变化。
1.3 本文结构安排
本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为引言;第二章详述事故发生的工程环境与技术背景;第三章建立责任认定的法律与制度框架;第四章深入剖析项目总工的“技术致害”逻辑;第五章深度解构常务副经理的“管理致害”逻辑;第六章探讨“8·21”事故对本案处理的投射效应;第七章提出基于此案的行业治理建议;第八章为结论。
2. 事故环境复盘:高墩大跨施工的极端风险场域
2.1 凉山州宜金高速的地质与气象挑战
G4216线宜金段位于四川盆地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山高谷深,地形切割强烈。西苏角大桥所在的凉山州金阳、雷波一带,具有显著的“三高”特征:
高地震烈度: 位于金沙江断裂带附近,构造活动频繁,岩体破碎。 高地质灾害频发: 滑坡、崩塌、泥石流密布,地基稳定性极差。 高气象风险: 峡谷风效应显著,瞬时风速大;雨季降雨集中且强度大(如“8·21”山洪所示)。
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桥梁施工,尤其是高墩盖梁施工,其临时支撑体系面临着远超平原地区的复杂荷载。风荷载不再是次要因素,而是控制性工况;地基的不均匀沉降风险呈指数级上升。这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必须具备极高的风险识别能力,也要求生产负责人(常务副经理)必须对环境变化保持极高的敏感度。
图:长虹” 这座大桥在空中上演吊装“杂技
2.2 西苏角大桥盖梁施工工艺解析
据通报,事故形态为“盖梁模板支架垮塌”。盖梁(Bent Cap)是连接桥墩与梁板的关键受力构件,其施工通常涉及高空重载作业。在山区高墩(通常墩高>40米)场景下,常见的支架工艺包括:
落地盘扣式支架 钢棒/牛腿支架 抱箍法支架
推断分析: 鉴于西苏角大桥位于山区,且发生了导致3人死亡的垮塌,极有可能是采用了抱箍法或牛腿支架体系,或者是在不适宜的地形上强行搭设了超高落地支架。如果是落地支架,垮塌往往源于地基雨后软化(由常务副经理负责的排水措施缺失)或扫地杆、剪刀撑设置不足(由总工负责的验收缺位)。如果是抱箍法,垮塌往往源于荷载计算错误(总工责任)或螺栓未拧紧、超载堆放(常务副经理指挥下的野蛮施工)。
2.3 事故性质的升维:从“意外”到“责任”
“5·16”事故造成3人死亡,达到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事故”标准。然而,交通运输部对其进行了“提级管控”和“挂牌督办”。这一行政动作表明,该事故并非简单的技术意外,而被定性为一起典型的管理责任事故。
提级管控的含义: 意味着事故调查不再由县级或市级主导,而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甚至部委直接介入。 挂牌督办的后果: 必须查清每一个管理环节的漏洞,必须对责任人进行从严处罚,必须公开处理结果。
这种高压态势决定了对项目总工和常务副经理的调查,不再是走过场,而是要进行“穿透式”的责任倒查。
3. 责任认定的法律逻辑与岗位权责模型
3.1 法律法规的直接映射
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追责,主要依据以下法律链条:
3.1.1 《刑法》及其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适用对象: 不仅包括直接操作的工人,更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即总工与常务副经理)。 司法解释: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造成死亡3人以上,即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从重处罚情形。
3.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明确规定了“危大工程”(如盖梁支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签字,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责任锁定: 如果方案本身有问题,签字的总工负首责;如果方案没问题但现场没执行,负责现场管理的常务副经理负首责。
3.1.3 《安全生产法》
“三管三必须”原则: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项目总工: 属于“管业务(技术)”,必须管技术安全。 常务副经理: 属于“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2 项目部权力结构的“三足鼎立”与责任分化
在大型国企(如四川路桥)的项目部架构中,权力通常呈现“铁三角”形态,这也决定了责任的边界:
项目经理 (PM) 常务副经理 (Exec. Deputy) 项目总工程师 (Chief Eng.)
分析: “5·16”事故的责任认定,本质上是在拷问:是技术方案的先天缺陷导致了垮塌,还是现场执行的后天走样导致了悲剧? 或者二者兼有?
4. 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处罚合理性深度分析
项目总工程师作为工程技术体系的“大脑”,其职责不仅仅是画图计算,更在于构建一道“技术防火墙”。在“5·16”事故中,总工的责任认定主要围绕“方案”与“验收”两个核心环节展开。
4.1 专项施工方案的“原生罪”:计算与选型的失误
盖梁支架属于高风险的临时结构,其力学行为对边界条件极其敏感。
荷载取值的合规性: 在事故调查中,专家组会复核总工签字的计算书。如果发现漏算了风荷载(考虑到凉山峡谷风)、振捣冲击荷载,或者倾倒混凝土产生的水平荷载,则总工构成了直接的技术过失。 处罚合理性: 作为高级技术人员,未能识别基本荷载工况,属于专业能力的严重缺失。这种缺失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安全系数的冗余度: 规范要求支架的安全系数(Safety Factor)通常需大于1.5或2.0。如果总工为了节省材料成本(往往受制于项目部的成本考核),人为调低安全系数,选择了一个临界状态的方案,一旦现场稍有偏差即发生垮塌。 处罚合理性: 这是将经济利益置于安全之上的主观故意。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技术底线,不能因为成本压力而牺牲安全冗余。
4.2 专家论证程序的“形式化”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法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情形: 如果总工未组织专家论证,直接实施,属于程序违法,直接定罪。 情形: 如果组织了论证,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如“增加剪刀撑”、“加密立杆”),但总工未将这些意见落实到最终实施方案中,这就构成了“阳奉阴违”。 处罚合理性: 专家论证是法律赋予总工的最后纠错机会。无视专家意见,等同于拒绝安全保险,其主观恶性比单纯的计算错误更大。
4.3 技术交底与验收的“真空”
这是技术与现场脱节的高发区。
交底责任: 总工必须向作业班组进行书面交底。如果调查发现,交底记录上全是代签,或者交底内容过于笼统(仅写“注意安全”,未写“螺栓扭矩达到xxx N·m”),则总工未履行法定职责。 验收责任: 这是最关键的一环。支架搭设完毕后,混凝土浇筑前,必须由总工组织验收。签字即负责。 关键推演: 在“5·16”事故中,如果支架存在肉眼可见的缺陷(如立杆悬空、扣件缺失)而总工签字放行,那么他就是事故的直接共犯。如果他未去现场,指派他人代签,则属于失职。 处罚合理性: 验收权是总工手中的“尚方宝剑”。不敢举剑、乱举剑,导致防线失守,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惩罚的是其“把关不严”。
5. 项目常务副经理(生产负责人)处罚合理性深度分析
如果说总工是“大脑”,常务副经理就是“双手”。在实际工程生态中,常务副经理往往拥有比总工更大的话语权,因为他直接控制着进度款的支付和劳动力的调配。
5.1 资源配置权引发的“短板效应”
支架垮塌的物理原因往往是材料强度不足或构造缺失。
材料采购与租赁: 常务副经理通常负责物资设备。如果为了压缩成本,租赁了锈蚀严重、壁厚不达标的钢管,或者使用了劣质的扣件(滑移荷载不达标),这直接导致了支架体系的“先天不足”。 处罚合理性: 这是典型的“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责任。常务副经理作为资源配置者,提供了不合格的劳动工具,对事故负有源头责任。 劳务队伍选择: 如果常务副经理引进了一支无资质、无经验的“草台班子”进行高风险的支架搭设,且未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这属于管理上的重大瑕疵。
5.2 进度压力下的“违章指挥”
这是“5·16”类事故最常见的直接导火索。
抢工期逻辑: 在宜金高速这样工期紧张的项目,常务副经理背负着巨大的产值考核压力。可能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包括: 压缩工序: 在支架验收尚未整改完毕的情况下,强令混凝土班组进行浇筑。 冒险作业: 在气象条件恶劣(如大风、暴雨)时,不顾安全员阻拦,强行下达施工指令。 违规加载: 为了加快浇筑速度,不按对称浇筑的工艺要求,单侧快速突进,甚至在支架上超量堆放钢筋。 处罚合理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别强化了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打击。常务副经理的指令权与事故发生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他的一个电话、一句话,往往就是压垮支架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对其判处实刑,是打击“带血的进度”的必要手段。
5.3 现场安全管理的“缺位”
常务副经理是现场安全生产体系的实际运行者。
安全投入不足: 未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员,或者安全员发现隐患后向常务副经理汇报,后者置若罔闻,甚至批评安全员“阻碍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支架在垮塌前往往会有预兆(如异响、变形)。如果常务副经理未建立有效的巡查机制,导致预警信号被忽略,其管理失职责无旁贷。
6. “8·21”事故投射下的“提级惩处”逻辑
虽然“5·16”事故发生在“8·21”之前,但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是在“8·21”之后集中落地的。这一时间轴至关重要。
6.1 从“个案处理”到“系统清洗”
“8·21”金阳山洪灾害中,项目部人员(包括常务副经理刘进等)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这一恶劣行径彻底激怒了监管层,导致对四川路桥系统的信用评价降至冰点。
投射效应: 在处理“5·16”事故时,调查组会带着“有罪推定”的严苛视角。监管层认为,既然“8·21”项目部存在如此严重的诚信和管理问题,那么同属一家集团、同一条高速的“5·16”项目部,其管理必然也是千疮百孔的。 量刑加重: 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5·16”责任人的处罚必然就高不就低。原本可能仅做行政撤职处理的技术疏漏,现在可能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原本可能判缓刑的违章指挥,现在可能判实刑。
6.2 挂牌督办的政治经济学
交通运输部的“挂牌督办”意味着该事故的处理结果必须上报部委销号。
必须有人负责: 为了顺利“摘牌”,地方政府和企业必须交出一份足够分量的“处罚清单”。项目总工和常务副经理作为项目班子的核心,必须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以体现整改的彻底性。 警示教育: 通过严惩这两个岗位,向全行业传递信号——在国家重点工程中,任何侥幸心理都将付出惨重代价。
7. 行业启示与风险防御建议
基于对“5·16”事故责任认定的分析,工程行业应吸取以下教训:
7.1 技术权力的重塑(针对总工)
回归技术本位: 总工必须意识到,签字就是签“生死状”。必须拒绝做“磕头虫”(盲目听从行政指令),坚决行使技术否决权。 痕迹管理: 所有方案、交底、验收必须有详尽的纸质记录和影像资料。如果发现现场不按方案施工,必须下达书面的《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公司总部,以实现责任的切割。
7.2 生产伦理的回归(针对常务副经理)
安全一票否决: 必须将安全置于进度和成本之上。在资源配置时,优先保障安全投入。 敬畏专业: 尊重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的意见,不搞经验主义,不搞长官意志。
7.3 企业层面的系统治理
打破“以包代管”: 必须严厉打击劳务分包中的“包而不管”现象。项目部必须将劳务队伍纳入实质性管理体系。 构建“吹哨人”机制: 鼓励一线员工举报违章指挥和隐患,防止信息茧房效应。
8. 结论
凉山宜金高速“5·16”盖梁支架垮塌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由技术失控与管理失序共同催生的责任事故。对项目总工程师与常务副经理的严厉处罚,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
项目总工程师的处罚合理性在于:其未能履行危大工程技术管控的法定职责,导致技术方案存在先天缺陷或验收防线失守,构成了事故发生的内在技术动因。
常务副经理的处罚合理性在于:其作为生产指挥者,在资源配置与现场调度中未能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甚至可能存在违章指挥行为,构成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外在推手。
在“8·21”灾害的叠加影响下,这种“顶格处罚”不仅是对逝者的交代,更是对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在的“重生产、轻安全、技术空心化”倾向的有力矫正。唯有通过对关键少数的精准追责,才能真正倒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守护蜀道天险中的生命防线。
附录:数据与参考资料索引
表1:凉山州宜金高速两起关联事故对比分析
发生时间 地点 事故类型 伤亡情况 核心追责对象 监管级别 核心罪名推断
表2:涉及法律法规条款索引
《刑法》第134条 《刑法》第134条之一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第6条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调查处置情况通报. 凤凰网. (2023). 宜金高速5·16支架垮塌事故简报. 安全生产网. (2025). 交通运输部对宜金高速“5·16”事故挂牌督办. 新华社. (2024). 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责任追究情况. 人民网. (2025).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责通报. 新浪财经. (2025). 宜金高速XJ15标段西苏角大桥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