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坑镇续×科技公司(主营充电宝生产)二楼车间发生火灾事故
2026年1月26日1时58分许,东莞市东坑镇续×科技公司(主营充电宝生产)二楼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本次火灾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11392元。
经调查认定,东莞东坑续×科技公司“1·2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可燃物,企业未落实管理责任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6年1月起,续×公司陆续整体搬迁至平×科技园,前后耗时20余天,至事故发生时企业一直处于装修阶段,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故发生前,续×公司旧厂房的成品、电芯(三元锂电池)及相关半成品物料已全部搬迁至新厂房,电芯存放于一楼电芯专用仓,成品主要存放于一楼专用成品仓,小部分成品于2026年1月23日存放到二楼组装车间(事发地点),二楼车间存放成品充电宝约500个,均以纸箱装载简单堆叠在卡板上,共10余箱,且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2026年1月26日1时58分许,续×公司厂房二层充电宝成品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可燃物,该区域可燃物集中、火灾荷载大,火势初期便快速蔓延,由于现场门窗密闭性强,浓烟无法有效排出,有毒高温烟气在二层大量积聚。 6时13分05秒,保洁人员帅某荣从续×公司东三门进入,通过电梯进入已着火的第二层区域,彼时现场已浓烟密布,帅某荣因吸入有毒烟气被困。 7时31分许,消防接警。7时50分,消防救援人员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7时51分,医护人员把伤者帅某荣紧急送往东坑医院救治。 10时10分,帅某荣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分析、综合讨论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续×公司第二层(轴C-D交轴3-4区域)存放的充电宝成品内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可燃物。 ▷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续×公司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1.续×公司在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将正在修缮中的二楼车间用于存储充电宝成品。 2.未有效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续×公司有制定《移动电源安全管理制度》《移动电源车间安全操作规范》,但未有效执行,未将锂电池成品储存在通风优异处,未安排仓库管理人员每天检查货物信息、进行防火检查。 3.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缺失。事故发生时续×公司未在二楼车间安装强排风处置设施,未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4.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续×公司有制定《移动电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对锂电池搬运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放区域的日常巡查仅关注物料丢失和摆放整齐情况,未排查锂电池堆放、防护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锂电池存放区域尚未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未落实24小时监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续×公司有制定《续力智造消防培训制度》《移动电源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并对全体员工开展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但未针对装修期间锂电池存放的安全风险,对清洁工人等后勤人员开展专项的火灾应急处置、有毒烟雾防护等培训。 滑动查看更多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续×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2.彭某萌,作为续×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刘某,作为续×公司运营总监、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锂电池存放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及时制止锂电池搬运、存放的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4.平×公司(厂房出租方),违反了《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建议由消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建议移送东坑镇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东坑镇纪委监委提出。 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东坑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对东坑网格中心的分管副主任进行谈话提醒,指出其在企业搬迁后建档监管衔接不及时、锂电池存储安全隐患现场督促整改力度不足、风险预判不到位、专业培训不到位等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基层网格安全巡查的薄弱环节,完善企业搬迁全流程监管机制。 2.建议由东坑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书记对东坑丁屋村的分管安全生产干部进行谈话提醒,指出其作为属地责任主体,在园区入驻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隐患整改跟踪落实等方面履职不到位问题,要求其切实扛起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对辖区工业园区的常态化安全巡查。 3.建议由东坑镇网格管理中心对基层治理员黄某华当月绩效评定降2级处理,对丁屋村网格工作站组长李某聪当月绩效评定降1级处理,并由东坑镇网格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开展约谈,指出其两人虽对续力公司新址开展多次巡查并提醒锂电池存放注意事项,但未对企业锂电池违规堆放、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等实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跟踪整改,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足,未有效落实基层网格安全巡查职责,要求其进一步提升隐患排查的精准性和整改督促的执行力。 4.罗某印,作为平×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兼保安队长,未有效协助开展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承租企业锂电池存放的情况不了解,未履行安全管理辅助职责,建议由平×公司对其进行内部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如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下载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类似事故 2024年11月7日7时17分许,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的惠州力××新能源有限公司四楼锂电池中转仓库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2062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11万元。 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18650型锂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蔓延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