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在叉车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

20251213日,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在叉车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十九条规定,常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12·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市监局、经开区相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经调查认定,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12·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叉车驾驶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文公司)成立于2002528日,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企业地址: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理文路8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9300万美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784235X7,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各类纸板、纸箱用纸及包装用纸、生活用纸和文化纸(新闻纸除外),瓦楞纸箱,收购国内外废纸从事纸浆、纸再生资源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纸浆生产环节仅供自用)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理文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厂长周某某,安全总监为陈某,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为沈某。理文公司共有4条独立造纸生产线,分别位于11-14号生产车间。事故发生于13号车间,该车间管理层设置1名经理、2名副经理,下设甲乙丙丁4个生产班和1个投料组,事故班组为投料组丙班。车间经理欧阳某某全面负责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雷某某负责制浆工段生产工作兼职车间安全员,副经理何某负责造纸工段生产工作。

造纸生产线主要工艺流程:投料筛选除沙浓缩制浆纸。其中,投料作业流程主要由工人驾驶抱车[]将回收原料送至传送带,原料通过传送带送入碎浆锅,碎浆锅内的绞绳线(以下称为垃圾绳[]跟随搅动、缠绕,将碎浆锅内的铁丝、塑料绳等杂物吸附清理出来。

理文公司制定了《叉抱车作业指导书》、《叉抱车安全驾驶管理规定》[],但未对叉车、抱车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侧翻风险进行辨识,未明确垃圾绳转运安全作业要求。

(三)事故设备情况

事故设备名称: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单位: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68月,产权和使用单位: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设备类别:机动工业车辆,产品型号:H35D3.0t,产品编号:C1122G00218。下次检验日期:202711月。

公司2016年采购事故叉车后将属具更换为抱夹,2025年因业务需要,将事故抱车属具改换回货叉。202511月,该叉车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熟分院检验合格,由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车11EC22430(25)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1213日凌晨2时许,理文公司13号车间制浆工段碎浆机内的垃圾绳损坏,当班工人报告给运行副主任程某345分许,程某安排投料组工人刘某某[]14号车间外东北侧出口取用垃圾绳。352分许,刘某某驾驶叉车到达14号车间外,程某赶到现场后与刘某某一起用叉车分捡混在一起的两根垃圾绳。355分许,刘某某操作叉车升高货叉拖拽垃圾绳,在倒车转向过程中叉车侧翻,刘某某跌至地面时被叉车压伤。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理文公司14号车间外东北侧出口。事故前,工人驾驶叉车从13号车间投料区域行驶至14号车间。

2.监控视频显示:刘某某操作叉车升高货叉拖拽垃圾绳,倒车转向过程中叉车侧翻,驾驶员、安全帽被摔至地面。

3.叉车货叉起升至行程最高处,高度约4.5m,转向轮处于转向极限位置,叉车车牌:厂内苏EC5338[]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12·1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无人受伤。死者情况如下:

刘某某,男,49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地址:XXXXXXXX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19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8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程某发现事故情况后立即呼救,并于410分许拨打了“120”求救。14号车间工人刘某某驾驶叉车赶到现场将事故叉车搬离。426分许,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刘某某送往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江院区抢救。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工人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叉车拖拽垃圾绳[];叉车在倒车过程中转向[],载荷中心偏移导致叉车失稳侧翻。

(二)间接原因

1.理文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垃圾绳转运安全作业要求,未辨识出叉车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侧翻风险。

2.理文公司叉车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公司叉车安全操作要求,未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3.理文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某,男,49岁,理文公司13号车间投料工。违章操作叉车拖拽垃圾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周某某,男,42岁,理文公司厂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理文公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常熟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1.理文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强化叉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推进安全生产六化建设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作业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行为。

2.经开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对辖区同类型企业的警示宣传,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六化建设工作,加强叉车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叉车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特种设备领域事故警示教育,严格查处工人违章作业等相关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