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普维新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
2024年12月25日,甘肃普维新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导致2名工人不幸遇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了62万元。调查结果显示,这起事故是一起由于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以及盲目施救所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甘肃普维新型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化工产业集中区,成立于2017年10月。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生产、经营不饱和聚酯树脂、高级环氧树脂、乙烯基树脂等化工产品,其中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年生产能力为1万吨。公司共有24名员工,其中包括5名安全管理人员。2024年2月,公司取得了甘肃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2月22日。2024年8月被确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事故直接原因
厂长赵某某在未对稀释釜内进行空气置换通风和有毒可燃气体及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违章进入高浓度氮气环境的受限空间作业,导致缺氧窒息。而班长刘某某在未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稀释釜救援,同样因缺氧窒息,导致事故扩大。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 赵某某,普维公司厂长。在未履行特殊作业安全审批的情况下,违章组织作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 刘某某,普维公司班长。在未确认作业条件安全、未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白某乙,普维公司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唐某,普维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具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如实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 徐某某,普维公司车间主任。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 孙某某,普维公司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总监聘用合同书》约定职责,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由事故调查报告可见,5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仅2人被行政处罚,其余3人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