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风印月小区建筑工 地“11·10”起重伤害事故

近期,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河风印月小区建筑工 地“11·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左右,苏州市吴江区运东开发区庞山大道东侧运东大道南侧“河风印月”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梯笼倾覆事故,造成 2 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11 月 2 日,筑梦机械对吴江区“河风印月”项 目 21 号楼施工升降机进行了第一次安装,由王明军带领周 祖亮、林茂 2 人到现场作业,当天安装到了第二道附墙以上 位置,后来由于上部附墙位置混凝土未凝结,不具备安装条 件,没有继续安装。2020 年 11 月 8 日,筑梦机械安全员陈辉联系金世平, 通知其可以对 21 号施工升降机进行第二次附墙架接。11 月 10 日,王明军带领周祖亮、林茂、刘永利 3 人到现场,王明 军按照惯例进行了分工,王明军和刘永利(本是驾驶员,第 一次到工地,王明军让其帮忙打下手)负责在地面拼装标准 节,林茂和周祖亮负责安装附墙和顶升标准节,并且分别负 责在东笼和西笼侧,紧固连接顶升后的标准节两侧螺栓。因已使用过的标准节,拆卸难度较大,所以拆卸时一般 为多节一起拆,后放入仓库存放。所以运输至项目现场的标 准节,少部分为单节标准节,大部分为现成已拼装标准节(2 节至 4 节不等),王明军和刘永利负责在地面拼装标准节, 就是将单节标准节和现成已拼装标准节,拼装为需要吊装的 标准节。10 日上午,王明军带领刘永利将标准节拼装完成,同时 王明军安排工人利用 21#施工升降机南立面 3#塔机作为辅助 设备进行吊装,第一次吊装了 2 节现成已拼装标准节,第二 次吊装了 4 节现场单节拼装的标准节,第三次吊装了 4 节现 成已拼装标准节(升降机的第 22 至 25 节标准件),每次吊 装完成后,林茂和周祖亮就要进行拧连接螺栓的工作,上午 吊装完成后王明军爬楼上去帮忙做附墙固定架工作。午饭后约 12 点,王明军、林茂和周祖亮三人乘吊笼到 楼上继续作业,林茂和周祖亮做附墙打洞工作,王明军继续 做附墙固定架工作。大约一小时后,王明军给林茂和周祖亮 安排好工作就下楼与刘永利一起拼装了标准节,这次的标准 节是将现成已拼装的 2 节标准节和 3 节单节标准节,现场拼 装成 5 节标准节(升降机的第 26 至 30 节标准件),拼装好 后王明军安排刘永利在下面吊装,他自行爬楼到楼上去。待 第四次吊装已经到位,林茂和周祖亮分别爬到东西两侧吊笼 顶外,并开着东西两侧吊笼到新吊装的标准节连接处做紧固 螺栓的工作,王明军此时也从楼内爬到吊笼高度,接着他从 楼里爬到西侧吊笼顶外,帮助西侧周祖亮拧螺栓。螺栓安装 好后,林茂因为口渴想下楼拿水喝,其操作东笼向下运行, 王明军和周祖亮控制西笼向上运行去解除塔吊吊装钢丝绳, 就在林茂操作东笼到达地面的时候,西侧梯笼随上部 6 节标 准节倾覆坠落地面,王明军和周祖亮从西侧笼顶坠落到地 面,当场死亡。


直接原因

升降机的第 24 至 25 节标准节间,在吊装、安装过程中,未安装螺栓予以连接固定,因单侧梯笼重量作用产生的倾覆力大于标准节之间的固结力,引发梯笼及标准节倾覆坠落事故。


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 王某军、周某亮、林某、刘某利,21#施工升降机安装工,负责 21#施工升降机的安装工作,四人均无安装施工升降机所需资质,四人在吊装、安装过程中,未对第 24 至 25 节标准节间安装螺栓予以连接固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军、周某亮已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 陈某,筑梦机械安全员,负责筑梦机械在该项目的升降机安装、拆卸等安全工作,未对作业人员审核作业资质,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5名公职人员被追责。

3、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苏州市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