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温邛高速“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甘孜县双利加油站:
事故调查组关于《成温邛高速“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结案,现批复如下:
一、成温邛高速“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程序合法。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
直接原因:周敏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汽油且超载的川V07946号货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按照路边限速标志提示要求,超速行驶,车辆变道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间接原因:一是川V07946货 车实际车主刘洪擅自聘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二是甘孜县双利加油站未设置专门 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力;违反规定擅自允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未严格落实GPS监控制度,公司GPS监控平台明知事故车辆在事发前3天就脱离了监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管理,导致事故车辆失管;未按规定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批备案,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该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甘孜县双利加油站及负责人白山林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甘孜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执行。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甘孜县双利加油站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道路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杜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切实加强GPS动态监控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二)甘孜县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车辆动态监控、日常维护保养、安全例行检查等各项制度。
(三)甘孜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督促企业所在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崇州市交警大队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要严格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驾车时间、驾驶人上岗资格、承载情况、车辆审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严查重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附件:成温邛高速“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7日
附件
成温邛高速“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11月21日21时40分许,成温邛高速2521km 6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
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授权,2012年11月22日,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崇州市政府、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市总工会、崇州市安监局、崇州市交警大队组成的成温邛高速“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邀请了省安监局相关人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善后处置情况
2012年11月21日,周敏驾驶满载汽油的川V07946号货车(搭乘押运员周静)由邛崃沿成温邛高速往成都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行驶至成温邛高速2521km 60m处变道时车辆发生侧翻,并越过公路中心临时隔离与相对方向由王曦驾驶的川A955S0号白色丰田小型轿车(以下简称川A955S0号轿车,搭乘王玉)发生碰撞燃烧。川V07946号货车侧翻后在惯性作用下向前滑行74m,车体、罐体直接与路面摩擦产生火花引燃川V07946号货车外溢到车体及路面上的汽油,导致川A955S0号轿车驾驶人王曦和乘坐人王玉当场死亡、川V07946号货车驾驶人周敏受伤、两车损毁、路旁房屋、树木、道路设施等损坏。
事 故发生后,崇州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重大及危险货物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崇州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带领崇州市消防、交警、安监、辖区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人员第一 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救援。成都市安监局和成都市公安交管局相关领导及人员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勘查及善后处置。温江和崇州消防大队出动160余人、21台消防车参加了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
2012年11月25日、26日,王曦、王玉的遗体火化完毕。目前,肇事驾驶人周敏在华西医院上锦分院接受治疗,事故的其他善后理赔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押运员情况
周敏,川V07946号货车驾驶人,男,23岁,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木鱼庙村8社人,2011年4月13日初次取得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13日。
周静,川V07946货车押运员,男,23岁,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木鱼庙村8社人;2012年2月6日,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资格证。
王曦,川A955S0号轿车驾驶人,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三义庙街人,持准驾车型“C1”类机动车驾驶证。
经勘验,未发现周敏、王曦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的驾驶证和周静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资格证审验情况均正常。其中,周敏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号牌为川V07946号货车,厂牌型号为岷江牌YZQ5311GYY3红/灰色重型罐式货车,出厂日期为2012年2月28日,初次注册日期为2012年3月22日,注册登记所有人为甘孜县双利加油站,登记地址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川藏路441号,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2012年3月8日,甘孜县双利加油站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该车核载质量为14935kg,事故发生时,实载90#汽油质量为16500 kg,超载1565 kg。
川A955S0号轿车,厂牌型号为丰田卡罗拉,车辆颜色为白色,注册登记所有人为王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核定载人数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2人。
经检验鉴定,事故车辆的行驶证、运营资质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川V07946号货车在侧翻前瞬时速度为70km/h至78km/h;川V07946号货车侧翻后,罐体顶部在车辆侧翻状态下与川A955S0号轿车车身左侧发生接触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存在与事故相关的机械故障问题。
经调查取证,川V07946号货车在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21日期间无GPS监控记录;在从事汽油、柴油运输业务时,从未到公安机关报批备案。
(三)事故道路情况。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成温邛高速2521km 60m处,道路走向为崇州至成都方向,道路行政等级为国道。该路段为沥青路面,事故发生时,正在改造施工,半幅通行,在2522km 700m处设置有1.6km施工标志;在2521km 950m处设置有限速60km/h标志,在2521km 400m处设置有限速40km/h标志;从2521km 350米处设置有导向变更标志和警示牌;从2521km 100m处开始变道,变道处设置有限速20km/h标志;无夜间路灯照明设施和天网监控设备。事故发生时,路面干燥,天气良好。该路段路面交通安全秩序的执法管理由崇州市交警大队负责。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2010年4月22日,甘孜县双利加油站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甘孜州甘孜县川藏路441号,法定代表人为唐琼,经营范围为柴油、汽油、成品油、零售;2009年9月18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柴油、汽油零售);2006年6月30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加油站属个体私营企业,现有重型罐式货车32辆,公司登记在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2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32人,安全管理人员有5人。经查,甘孜县双利加油站持有的营业执照、营运资质均合法有效。
(五)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委托情况。2009年10月29日,甘孜县双利加油站法人唐琼与副总经理白山林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和《承包合同》,并在当日到雅安市公信公证处对《授权委托书》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主要约定:唐琼全权委托白山林对公司运输车辆进行管理,享受相应的全部权利和履行全部义务,委托期限至2014年10月29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唐琼自愿将甘孜县双利加油站危险货物运输公司承包给白山林,由白山林对挂靠在加油站的运输车辆进行经营管理;唐琼不收取任何费用,白山林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
(六)事故货车挂靠情况。川V07946号货车实际所有人(车主)为刘洪,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木鱼庙村8社人,1998年5月25日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证;2002年6月26日初次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012年3月23日,刘洪与甘孜县双利加油站签订《挂靠经营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刘洪每年向甘孜县双利加油站交纳挂靠服务费2000元,车辆的产权、运行权、收益权及全部经营权归刘洪个人所有;甘孜县双利加油站对车主聘请的车辆驾驶人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驾驶人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等。
(七)事故货车驾驶人雇佣情况。2012年5月,刘洪未经甘孜县双利加油站同意,擅自聘请表弟周敏共同驾驶川V07946号货车,事故发生时周敏负责驾驶川V07946号货车。
(八)监管部门监管情况。甘孜州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对甘孜县双利加油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资质进行审核发放;甘孜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对甘孜县双利加油站日常道路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甘孜州安监局负责对甘孜县双利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核发放,并对加油站汽油、柴油储存、使用等方面安全进行监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周敏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汽油且超载的川V07946号货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按照路边限速标志提示要求,超速行驶,车辆变道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 川V07946货车实际车主刘洪擅自聘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2. 甘孜县双利加油站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力;违反规定擅自允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未严格落实GPS监控制度,公司GPS监控平台明知事故车辆在事发前3天就脱离了监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管理,导致事故车辆失管;未按规定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批备案,是事故发生的重要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成温邛高速“11·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
1.周敏,川V07946号货车驾驶人。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汽油且超载的川V07946号 货车在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按照路边限速标志提示要求,超速行驶,车辆变道时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 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周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 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建议根据其伤情恢复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刘洪,川V07946号货车实际车主。擅自聘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的人员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甘孜县双利加油站依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履行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
3. 白山林,甘孜县双利加油站副总经理。安全资格证过期;对事故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1.4万元。
(二)事故责任单位。甘孜县双利加油站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力;违反规定擅自允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未严格落实GPS监控制度,公司GPS监控平台明知事故车辆在事发前3天就脱离了监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管理,导致事故车辆失管;未按规定将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批备案,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16万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甘孜县双利加油站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道路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规定,杜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切实加强GPS动态监控和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
(二)甘孜县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车辆动态监控、日常维护保养、安全例行检查等各项制度。
(三)甘孜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督促企业所在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崇州市交警大队要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要严格检查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驾车时间、驾驶人上岗资格、承载情况、车辆审验情况、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态,严查重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