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厂发生爆炸事故

2008年8月26日6时40分,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59人受伤,厂区附近3千米范围18个村庄及公司员工、家属共11500人被疏散。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586万元。

一、事故单位概况

  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性优良资产,即生产主导产品聚乙烯醇、电石、醋酸乙烯的相关资产:包括矿石厂、电石厂、有机厂、热电厂、水气厂、机修厂、电修厂、仪表厂、检测中心及相关生产经营办公设施和场所。广西广维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于2003年12月2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覃济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聚乙烯醇、醋酸乙烯、乳白胶系列产品、电石、石灰、石灰石的生产及销售;乙炔、氧气、醋酸、甲醇、氮气、甲醛、酒精、硫酸、烧碱(片碱、液碱)、氯气、醋酸异丙脂、偶氮、氨、硫化二苯胺及机械设备的销售等。

广维有机厂采用电石乙炔法生产聚乙烯醇。主要生产单元为罐区、合成、蒸馏、聚合、醇解、回收、包装等。该厂于1980年10月建成投产,经多次技改扩建,聚乙烯醇年产能力由1万吨增至3万吨,醋酸Z烯年产能力达6万吨。该厂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副产物主要有乙炔、醋酸、醋酸乙烯、乙醛等,均属易燃易爆化学品。

二、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当日夜班, 广维有机厂在岗员工49人。0—6时,生产正常。CC-601A、B、C、E反应液储罐接班时液位分别为41、50、48、46立方米。6时,罐区发现上述4台反应液储罐液位整体下降,即报告调度。6时40分,罐区西部发生首爆。喷出物形成白雾状的蒸气云,随风向北侧的合成、蒸馏工段和其他区域扩散。事故发生之时,罐区内储存醋酸乙烯1150吨,醋酸149吨,甲醇485吨,成品库房内则是储存了1400吨的聚乙烯醇。更糟糕的是,有机厂罐区南侧是广维集团VAE乳液厂和供销部——乳液厂厂区内有酒精储存罐4个,事故发生的时候储存有酒精900多吨;供销部则设有氯气仓库,仓库内存放氯气11吨。而在有机厂东北侧,也就是成品库房隔壁,则是一个氨冷车间,其中共储存有液氨30吨。成品库北侧还有一个甲醇罐,内部存放甲醇50吨。

6时44分,合成工段与罐区附近发生强烈爆炸,合成、蒸馏、醇解、聚合等工段的部分建筑物和设备、管道被爆炸冲击波震坏,大量物料泄漏继发多次大爆炸,并燃起大火,罐区的储罐、输送管道也相继发生爆炸燃烧。罐区及各工段泄漏物料部分流入下水道,导致厂区下水道、污水收集池和总排水口等处爆燃。爆炸事故几乎造成所有的储罐毁损,其中CC-602B的罐顶炸飞至南侧90米处的地磅房,将其砸倒。爆炸冲击波还将停放在南大门外的9辆卡车的车头压扁。此外,罐区内的所有料泵烧坏,工艺管道90%烧毁,电缆、电气开关全毁。

正在当班作业的数十名工友不知身在何处,生死未知;罐区存放有32个储罐,燃烧最为猛烈,巨大的火舌在空中肆虐狂舞,爆炸声此起彼伏;成品车间存放的1000多吨聚乙烯醇猛烈燃烧并释放出浓烈的烟雾,直接威胁到了隔壁的30吨液氨储罐。

最可怕的是,如果火灾和爆炸得不到及时的控制,一墙之隔的900吨酒精罐体也极有可能发生爆炸、燃烧,如此一来,氯气、氨气等具体气体急剧扩散,不仅直接威胁到工人和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更将使宜州市以及下游地区遭受到极其严重的水源污染!

三、事故救援情况

当天6点50分,宜州市消防大队警铃大作,110调度指挥中心报警。该大队19名消防战士(当时正处于二级战备状态)立刻开动3辆消防车火速赶往9公里之外的火灾现场。

在距离事故现场还有5公里的时候,副大队长就看到了西郊上空的滚滚浓烟,几乎遮蔽了半个天空,他立刻就意识到事态绝对已经超出预计,于是毫不迟疑,直接向河池市消防支队119调度指挥中心上报,请求增援。

6点58分,河池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接到汇报之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当即命令指挥中心调集附近多地的消防中队火速驰援宜州。

整个广西的公安消防都动了起来,总队值班室在7点30分接到报告,7点50分,总队指挥车就在呼啸的警笛声中直奔宜州,广西各地的消防支援力量也在同时奔赴宜州。

8点20分,增援部队抵达,消防战士们士气大振,救援工作正式全面展开。蒸馏工段控制车间一名女工被困,消防敢死队突击进火场营救她的时候,碰上了多次小规模的爆炸,几名战士多次身陷险境,但他们毫无畏惧,坚定地搜寻着被困女工,最终发现这位女工左腿被压在水泥板底下,身体也被水泥碎块压住了,消防战士们害怕伤到她,没敢用工具,都徒手翻开尖锐的水泥石块。9点16分,这名女职工被成功救出。在大无畏的精神和正确的战略战术指导下,消防战士们正面火魔并冒着随时可能爆炸的危险,坚持奋战了20多个小时,终于将现场的火情和爆炸隐患控制住了。

四、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基于爆炸事故波及范围广、过火面积大、破坏惨重,当班操作记录及主要设备、装置等关键物证被烧毁或损坏,罐区2名当班操作工及其他可能了解当时现场情况的当班人员遇难,事故调查取证艰难。经过深入分析,比较接近一致的意见是:该厂储存合咸工段醋酸和乙炔合成反应液的CC-601系列储罐液位整体出现下降,导致罐内形成负压并吸入空气,与罐内气相物质(90%为乙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从液位计钢丝绳孔溢出,被钢丝绳与滑轮升降活动产生的静电火花引爆,随后罐内物料流出,蒸发成大量可燃爆蒸气云随风扩散,遇火源发生波及全厂的大爆炸和火灾。

  事故间接原因: (1) CC-601A~E 储存反应液的5台100立方米储罐并联使用。若1台发生事故,将殃及其余4台,导致泄漏量增加,事故后果扩大。

(2) 罐区、罐组平面布置及安全设施,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①罐组内的储罐为3排(规范标准:不应超过2排)。②料泵设置在防火堤内(规范标准:应设置在防火堤外,且满足相应防火间距)。③罐区无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规范标准:应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液体场所内设置)。④防火堤排水口未设置隔断阀(规范标准:污水和雨水、出堤排出口均应安装隔离阀)。

(3)设备安全管理混乱。①当年4—5月大修期间,扩建需要而更换罐区至精馏工段2台反应液泵,未同时更换进出管。采用大小头与原管连接。流量增加,扬程上升会带来流速增加,静电危害加剧,企业对这安全隐患认识不足 ,也没有采取相应对策。②罐区原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1982年后因缺乏维护已无法使用,1999年擅自将其拆除。③罐区操作规程无储罐物料温度控制要求,液位控制指标不明确。④CC-601系列罐尾气冷凝器的凝液,从距底板6. 65米高的管口直接泄入罐内,冲击液面产生静电点火源,企业对其危险性缺乏认识。

五、事故责任追究

宜州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有机厂的罐场安全生产设施已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存在隐患,经单位部门提出后,黄尚兵(广维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有机厂厂长,主管并负责有机厂的全面工作)、邓伟荣(广维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机厂副厂长,分管生产、工艺和安全等工作)二人作为该厂直接负责人员,疏忽管理,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对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黄、邓有期徒刑5年和4年。一审宣判后,黄、邓分别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该事故的“调查报告”从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存在重大纰漏;此外,他们对有机分厂的安全已尽职尽责;其行为社会危害小,事故发生后其积极参加处理事故,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2010年4月2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26”爆炸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黄尚兵、邓伟荣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4年。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河池市经委主任韦海忠和安监局局长周昌健、宜州市安监局局长闻广平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河池市安监局副局长莫华受行政记过处分。对广维化工公司处以18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吊销广维化工公司有机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园区;二是严格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从源头上消除工艺技术落后、安全没有保障的新建项目;三是加强危化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备案和竣工验收;四是严格危化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五是在危化行业制定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六是举一反三,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条件和工艺落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