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某企业新建厂房进行管道固定施工时发生火灾事故

1.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4日,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某企业新建厂房进行管道固定施工。施工负责人蔺某下达动火指令,由现场管理人员黄某安排华某、曹某、明某三名电焊工实施电焊作业。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火势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连续扑救4个多小时才将大火彻底扑灭。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


深挖这起火灾事故根源

本质是全链条安全责任的层层失守

现场作业人员无视安全规范

安全管理人员未尽监管职责

四项核心动火安全防护措施全部缺位

多重隐患叠加发酵

最终引发这场惨剧


01
未办理厂区动火作业专项审批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厂区、密闭空间、在建建筑内部进行电焊、气割等高温动火,必须提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核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动火范围、风险等级与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本案中施工团队全程未履行报备审批程序,属于私自违规动火。

02
动火前未清理周边可燃物品

作业点位周边堆积厂房保温泡沫、塑料管材、纸质包装、木屑等极易被高温焊渣引燃的物品,现场人员没有提前清理、隔离,焊渣掉落瞬间直接引燃易燃物,火势失去第一时间控制机会。

03
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防火毯、接火盆

标准电焊作业,必须在下方放置接火盆承接高温焊渣,周边摆放灭火器、防火沙土,安排专人全程监护火情。本次作业现场完全没有布置基础防火物资,起火初期无人可用器材压制小火。

04
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

两名企业安全主管游某、洪某,本应巡查各个施工点位、制止违规作业;现场调度黄某也应全程盯守动火环节。三人全部疏于履职,没有到场监督,放任三名焊工独立开展高危作业,监管环节完全真空。

                                                

                                                     以上内容来源:湖南消防



2.案件审判情况


7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发生后,铁山区检察院介入侦查,最终确定游某、洪某、蔺某、黄某、华某、曹某、明某7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7名被告人为80、90后务工人员,是各自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家中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一旦实刑入狱易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为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对接涉事企业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本案火灾损失已通过保险理赔,事故系过失犯罪,涉案人员主观恶性较小。企业充分考量被告人家庭现实困难,自愿出具了谅解书。7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到案后深刻认识自身违法危害,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节,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铁山区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量刑意见。

近日,铁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安全管理人员游某、洪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施工负责人蔺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现场管理人员黄某、电焊工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电焊工曹某、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

判决作出后,7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判情况内容来源:应急管理部


3.对案件探讨

从法理角度分析:

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谁的过错更大、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更直接,谁就应承担更重的刑罚。

2. 各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比较

被告人
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应然责任
电焊工直接原因
——焊渣引燃可燃物
明知违规仍操作
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负责人管理原因
——组织违规施工
明知违规仍组织
管理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安全员间接原因
——未巡查、未制止
疏忽大意/玩忽职守
监督责任人,责任应轻于直接作业者
企业负责人制度原因
——体系缺失
管理失职
领导责任人,责任应视具体失职程度而定


3. 如果7人中安全员判刑最重,可能存在的问题

从法理上看,安全员的责任通常不应重于直接违规操作的电焊工和直接组织违规施工的管理人员,原因如下:

  • 因果链条远近
    电焊工的违规操作是火灾发生的直接物理原因,安全员的失职是间接监督原因,前者的因果链条更短、更直接;
  • 主观恶性大小
    电焊工和施工负责人是明知故犯(明知违规仍操作),安全员更多是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前者的主观恶性更大;
  • 司法实践惯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直接作业者通常被判处比安全监管人员更重的刑罚;

4. 但如果安全员被判最重,也可能有合理理由

量刑时可能会考虑诸如以下因素:

  • 安全员的失职程度特别严重
    如果安全员长期、多次、明知故犯地不履行巡查职责,而非偶发性疏忽
  • 安全员有隐瞒或伪造记录行为
    如伪造巡查记录、隐瞒安全隐患等
  • 安全员在事故发生后有不当行为
    如毁灭证据、串供等

综合判断

直接违规操作者(电焊工)和直接组织违规者(施工负责人)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联度,通常高于间接监督失职者(安全员)。


总     结

维度
结论
安全员是否应判刑?
应该判刑
——失职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安全员是否应判最重?
通常不应
——直接作业者的责任更直接、主观恶性更大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

司法实践中,安全员的"监督过失责任"与直接作业者的"实行行为责任"如何合理分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