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1制衣厂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处罚1万元
2025年12月23日,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宜兴市XXX制衣有限公司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地上2层局部5层、建筑面积为3772.4平方米)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8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宜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宜兴市XXX制衣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地上火柴仓库;
9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丙类仓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