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1企业因喷漆房着火被处罚1万元

2026年4月8日,宜兴市XX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此次火灾导致厂房及喷漆设备被烧损,受灾1户,无人员伤亡。宜兴市消防救援局于2026年4月16日下发锡宜消火认简字(2026)第00XX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喷漆车间东北侧喷漆房内,起火点位于该喷漆房东侧干式喷漆过滤柜中部,起火原因为环保漆雾纸箱内的漆雾残留物发生化学反应引发自燃导致火灾发生宜兴市XX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宜兴市消防救援局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七条,决定给予宜兴市XX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二)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三)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