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碱要储存在专用仓库?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22袋,每袋25公斤)、乙酸(10桶,每桶30公斤)未储存在专用仓库。

  【法律依据】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32项进行处罚。同时,鉴于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在检查前已购买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和寻找专用场地存放,由于场地有限,导致未按规定存储在专用仓库内,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主动配合查处工作,清空危险化学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承诺以后使用危险化学品将严格按照规定储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从轻处罚,最后决定对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 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 年 12 月 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XX实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将危险化学品(助焊剂32.7升)储存在车间杂物房内】。

  【法律依据】

  深圳市XX实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32项,决定对深圳市XX实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