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4家化工厂重大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例

日前,山东济宁汶上应急管理、嘉祥应急管理曝光了一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和行政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1

2026年4月,嘉祥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山东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

1、该公司中控室GDS系统只有一路220V的UPS设备向其进行供电,未连接24V备电,不满足双重供电要求,不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3.0.3.1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2、中控室显示三车间联锁“三线氧含量”设定的联锁值为16.0 VOL,SIS系统显示为20.26 VOL,现场仪表显示值高于设定联锁值,联锁未动作,联锁失效,不符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

3、机电班组长杨某对该公司电气仪表、自控监视设备等装置的安全状况负有全面责任,未保证使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未履行其本人作为公司机电班组长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该公司上述第1、2项问题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

3项问题存在其他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第1、2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3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其他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1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2026年5月,根据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移交表中相关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

1.仪表维修记录中王某(2026年4月28日)维修R111B气动阀,无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证;

2.甲类车间西侧布袋除尘区域安装了非防爆的配电箱(爆炸区域内),上述问题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违法行为1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违法行为2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基本案情3

2026年5月,根据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移交表中相关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企业车间反应釜操作柱为非防爆型(爆炸区域内),上述问题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中第十二条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4

2026年3月,根据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移交表中相关问题线索,汶上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化工企业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

上述事实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并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汶上应急管理、嘉祥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