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一批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近日,湖南省住建厅曝光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通过强化社会监督,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纠治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我们本着吸取教训,警示安全、保护隐私的目的,我们均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虚化处理。
项目一:韶山市某医共体建设项目
存在的问题:施工现场边施工边营业,利用旧电气线路搭接混乱未穿管保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七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项目二:涟源市某医院建设工程
存在的问题1:部分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门诊楼脚手架首层整层未设置连墙件,设备用房西北角脚手架立杆地基下沉开裂、立杆悬空。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3:1#塔吊起重臂与外电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4: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防护不到位,未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项目三:某物流园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一期3#、4#栋工程
存在的问题1:建筑电工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脚手架连墙件首层整层缺失,内立杆与建筑物间距超过150mm且未设置水平防护。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3:支模架使用轮扣架,搭设高度超过5m。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项目四:某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存在的问题1:柱下独立基础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坑边堆放大量土方,部分基坑已坍塌。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架子工韦先胜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过期。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项目五:永顺县某农贸市场提质改造项目
存在的问题1:深度2.4m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局部边坡已出现坍塌现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高支模施工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3:架子工、建筑电工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项目六:某学校初中部项目
存在的问题1:建筑电工未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脚手架首步连墙件整层缺失,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3:基坑土方开挖(垃圾站)无支护,坑底有人员作业无防护,坑边违规堆载大量土方,存在坍塌风险。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四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4:基坑、支模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5:第三方基坑监测涉嫌出具虚假报告。EF段基坑于4月27日已完成回填,监测单位仍出具4月27日之后该区段土钉内力监测报告,而4月13日之前却存在未进行土钉内力、周边地表沉降、地下水位等监测,仅进行基坑顶部沉降和水平位移监测的情况。
项目七:某高层/超高层建筑用钢结构(巨型柱/桁架)加工示范线建设项目
存在的问题1:建筑电工未持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3#、4#厂房门式钢架厂房吊装方案存在严重缺陷:采用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及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及承载能力进行验算;无吊具、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及起重能力验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3:⑦号、⑥号、⑤号展示塔深基坑未按设计要求对基坑顶水平和竖向位移、地表沉降及地下水位进行监测;深基坑东侧、北侧存在坍塌现象,⑦号展示塔东侧钢板桩支护严重倾斜变形。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三)、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